偵查羈押期限另算期限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條款,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偵查羈押期限會進行重新計算。以下是具體的幾種情形:
首先,當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重要罪行時,自發現之日起,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原有的偵查羈押期限將被重新計算。公安機關有權作出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的批準,但必須將此情況備案給人民檢察院。
其次,公安機關完成補充偵查工作后,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會重新計算審查期限。同樣,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在送達人民法院后,審理期限也會從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于改變管轄的案件,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都會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開始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此外,如果簡易程序轉為了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的計算將從程序轉換決定之日起開始。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性,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期限的重新計算對于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意義。
擴展資料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四種情況
主要包括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發生變化、案件涉及復雜事實或重大疑難問題以及其他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
在羈押期間,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且該事實與原先指控的犯罪事實并非同一案件,或者新的犯罪事實可能涉及更重的罪名,那么原先的羈押期限將不再適用。此時,應當根據新的犯罪事實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以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發生變化
在羈押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發生變化,例如從原先的普通犯罪嫌疑人轉變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由于這類犯罪的嚴重性,原先的羈押期限可能不足以完成偵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據新的身份情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三、案件涉及復雜事實或重大疑難問題
對于涉及復雜事實或重大疑難問題的案件,原先的羈押期限可能無法完成偵查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延長羈押期限。經過批準后,羈押期限將重新計算,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充分、全面的偵查。
四、其他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除了上述三種情況外,還可能存在其他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這些情形可能因具體案件的特點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
綜上所述: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四種情況主要包括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發生變化、案件涉及復雜事實或重大疑難問題以及其他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在這些情況下,偵查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以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是: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法律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在受理后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得由法院批準。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案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處理案件的法院改變了管轄區,那么改變后由該轄區的法院繼續審理,時間是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案件偵察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不能按時結案的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延長時間。重大案件因為情況復雜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綜上所述,一般羈押期限是需要連續計算的,但是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原來的羈押期限就會清零,公安司法機關是需要重新計算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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