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能否判處緩刑要看當事人是否存在適合緩刑的條件,雖然犯罪接受處罰是必然的事情,但是法律也會保護人權而對于一些不適合坐牢的人施以緩刑,但是如果毒販在緩刑的情況全部消失之后就會被取消緩刑并繼續接受原有的處罰。
一、販毒能判處緩刑嗎?
販毒能否判處緩刑要看當事人是否存在適合緩刑的條件。緩刑的適用條件具體如下: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二、販毒罪量刑標準
1、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其標準為必須具備下列情況之一: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情形: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3、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的情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四)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三、販賣毒品追訴期的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期限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滿”不含本數。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指犯罪所應適用的相應幅度的最高刑,而不是法條的最高刑。
3、只有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才存在追訴期滿后,重新追訴的問題。
4、經過20年需追訴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起算】
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開始計算。
【中斷】
追訴期間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從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計算。這只是指前罪而言的,新罪時效的計算不受影響。
綜上,毒販在確定其罪行之后肯定會被判處多年的刑罰,但是也有些毒販因為身體原因或者年齡過大而被法院認為不適合坐牢,此時判處的緩刑并不是減輕他們應得的懲罰,而是需要等待他們排除特定的因素后繼續接受刑事責任的懲罰。
法律分析:有事。洗黑錢屬于犯罪行為,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訴時效為五年,因此過了一年還是會被追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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