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證據
第六章強制措施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偵查
第三章提起公訴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審判組織
第二章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執行
第五編特別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附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而制定的司法解釋。具體情況如下:
1、強化人權司法保障
進一步強化辯護權保障,確保被告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保障辯護律師的查閱權、質證權等訴訟權利。
2、完善證據審查判斷規則
對證據的審查與認定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審查與認定,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審查與認定等。
3、明確管轄和回避制度
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范圍、犯罪地的確定、被告人的居住地認定等管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對回避制度進行了詳細解釋。
4、規范強制措施和附帶民事訴訟
對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程序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審理等進行了規范。
5、完善審判程序
對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第二審程序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6、死刑復核程序和涉案財物處理
對死刑復核程序、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及其處理等進行了規定。
7、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
對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審理以及執行程序中的死刑執行、減刑、假釋等進行了規范。
8、涉外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刑事司法協助
對涉外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刑事司法協助等進行了規定。
9、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特點、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等進行了專門規定。
10、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對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等進行了規定。
刑事訴訟的訴訟條件如下:
1、犯罪事實明確
必須存在明確的犯罪事實,即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并且這一犯罪事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
2、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必須依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即其行為不僅構成犯罪,而且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
3、管轄范圍
案件必須屬于相關司法機關的管轄范圍。
4、追訴時效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而設定,具體為:
(1)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時,追訴時效期限為5年。
(2)若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則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對于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4)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追訴時效期限為20年。然而,若20年后仍認為有必要追訴,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5、特殊情況
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1)犯罪嫌疑人已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審判。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但未立案。
刑事訴訟的訴訟流程如下:
1、立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進而決定是否立案。
2、偵查
特定司法機關為查明犯罪事實和緝獲犯罪人而進行的專門調查和相關強制性措施。
3、起訴
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方式。公訴由公訴機關提起,自訴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
4、審判
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與下,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5、執行
刑事執行機關根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對犯罪人進行刑罰執行。在我國,執行主體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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