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是怎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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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緩限制減刑是怎樣的意思?
1、死緩限制減刑的意思是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
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2、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相關規定:
(1)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2)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3)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死緩和死刑的區別是怎樣的?
死緩和死刑的區別包括適用前提不同、執法方法不同、考驗期限不同等。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死緩也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若被判處死緩者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當然,限制減刑并非不能減刑,滿足于一定的條件之后,依舊可以提出減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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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什么意思
死緩限制減刑的意思是,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具體是: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死緩限制減刑什么意思
死緩限制減刑意思如下: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判處死刑但是不是立即執行,等到兩年的緩期后,如果沒有故意重大犯罪的,就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就會減為25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是指重大的刑事案件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時候。如果后期有減刑的,也必須要服滿一定的期限。譬如死刑緩期執行滿2年之后,就會減為無期徒刑,如果執行無期徒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話,會再減刑。但如果被判決了死緩限制減刑,這時至少要服滿25年的有期徒刑,才能減刑。若死刑緩期執行滿2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限制減刑會要至少要服滿20年有期徒刑才能減刑。死緩限制減刑不是不可以減刑,而是要求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
適用死緩的條件如下: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死緩限制減刑后最少服刑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死緩在減刑的過程中,可以變為無期徒刑,但是服刑期限不能少于25年,在緩期執行期滿后,不能少于20年的有期徒刑。所謂限制減刑就是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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