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具體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院的辦案程序分為受理案件、偵查、和終結階段。
在受理案件階段,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圍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對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批準后制作立案決定書,并及時向上級檢察院備案。沒有犯罪事實或不立案的情況,需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他們有權申請復議。
在偵查階段,從事偵查的人員憑證明文件收集、調取證據。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通過傳喚、訊問等方式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則需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偵查過程中,檢察院有權使用五種強制措施。
偵查終結后,需由承辦人撰寫《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是否提起公訴、免予起訴或撤銷案件的意見。經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相關文書并報上級檢察院備案。提起公訴的案件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免予起訴的案件則應構成犯罪但不需要刑事處罰。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會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并通知相關單位和被告人,如被告人在押則需立即通知釋放。
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半個月。起訴后,如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對于控告、檢舉材料,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不需要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發現發案單位存在工作和管理漏洞或問題,也會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并請他們將處理結果告知檢察院。
誰可以跟我說說檢察院的辦案程序啊
檢察院的辦案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的范圍和來源、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偵查、強制措施、偵查終結等多個階段。
受理案件的范圍和來源: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圍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行。案件來源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案件、個人控告和檢舉的案件、黨委、人大常委、上級檢察院交辦的案件、有關機關移送的案件、犯罪人自首的案件、檢察院自己發現的案件。
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檢察院在收到案件后,應及時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決定書需包含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案由、案件來源、主要犯罪事實等。若審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則應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偵查:立案偵查的案件應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實施。偵查過程中,檢察人員應憑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或到其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訊問。在訊問被告人時,應有兩名辦案人員參與,且應作好充分準備,熟悉案情和法律條款。對于證人和被害人,應作好詢問筆錄,筆錄需交其核對,如有差錯或遺漏,應允許更正或補充。對于搜查,應出示搜查證,由檢察人員、被搜查人或家屬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強制措施: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種強制措施。在需要先行拘留的情況下,應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后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逮捕人犯應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填寫《逮捕人犯審批表》,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并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時,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免予起訴或撤銷案件的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相關文書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辦案流程
案件受理、閱卷審查、訊問、詢問、調查取證等環節。
一、案件受理與登記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后,會進行案件受理與登記。這一環節主要是對案件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對和登記,為后續審查工作奠定基礎。
二、閱卷審查
在案件受理與登記后,檢察官會開始閱卷審查。這一環節主要是詳細閱讀案件卷宗,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情況。檢察官會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判斷案件是否具備起訴條件。
三、訊問犯罪嫌疑人
在閱卷審查的基礎上,檢察官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通過訊問,檢察官可以進一步了解案件事實,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并補充完善相關證據。
四、詢問證人、被害人
除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外,檢察官還會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等相關人員。通過詢問,檢察官可以獲取更多關于案件的信息和證據,為起訴工作提供依據。
五、調查取證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還會根據案件需要,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這包括勘驗、檢查、鑒定、扣押等措施,以獲取更多與案件相關的證據。
六、審查起訴意見的形成與匯報
經過閱卷審查、訊問、詢問和調查取證等環節后,檢察官會形成審查起訴意見。這一意見會詳細闡述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情況,并提出起訴或不起訴的建議。審查起訴意見形成后,會向上級檢察院匯報,并經過審批程序。
七、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
最后,檢察院會根據審查起訴意見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案件將進入審判階段;如果決定不起訴,案件將終結審查起訴程序。
綜上所述: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辦案流程是一個嚴謹、細致的過程,旨在確保刑事案件依法得到審查起訴。通過案件受理、閱卷審查、訊問、詢問、調查取證等環節,檢察官會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并依法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這一流程確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維護了社會的法治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有無其他違法行為。
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是什么
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
一、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二、偵查。
三、偵查終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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