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五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及逮捕,且僅限于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拘傳針對尚未羈押者;取保候審適用于危害性較低者;刑事拘留則對現行罪行或疑似重大罪犯實施;而逮捕面向已查證屬實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
1. 拘傳:是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措施。
2. 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確保其隨傳隨到。
3. 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范圍內活動,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
4. 拘留: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5. 逮捕: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證據顯示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有逮捕必要的,應依法逮捕。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類別
法律分析:刑事強制措施有以下五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從拘傳到逮捕,強制力由弱到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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