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均應折抵刑期,具體方法是: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處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比如說,你在2021年3月1日被判有期3年,判決生效了,在判決生效前你被羈押了10天,那么此時在3年減去10天,就是要執行的刑期。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分析: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處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二百七十八條)。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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