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保證金的條件和程序
沒收保證金的程序具體如下: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蓋章。
3、返還保證金不用當事人申請,辦案機關在解除取保的時候會簽發退回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指定銀行將保證金退還。
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條件: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離開了所居住的市、縣。
2、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變動了的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
3、傳訊時不到案或未能及時到案的;
4、事實干擾證人作證或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等妨害作證行為的。
沒收保證金的條件主要是以下情形: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時未及時到案。
3、干擾證人作證。
4、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5、不按規定進入特定的場所。
綜上所述,沒收保證金的條件涉及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而沒收程序則包括嚴格審核、批準、通知、宣讀決定、簽字蓋章、上交國庫以及復議等環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怎么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之明確規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保候審階段并無任何違法行為,那么在取保候審期結束之后,他們將有權憑借解除取保候審的官方通知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前往銀行領取應得的退還款項。所以說,倘若保證金被沒收,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文件或者通知書來詳細闡述沒收的原因及依據,以便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夠根據這些文件或通知書前往銀行辦理退還保證金的相關手續。假如銀行拒絕退還保證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則可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者發起訴訟。
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是怎樣的
在被取保候審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違反規定,已繳納的保證金可能被沒收。具體沒收比例由公安機關根據違規情節決定。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者需遵守以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或聯系方式變動時,須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及時到案應傳訊;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銷毀、偽造證據或串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旦違反上述規定,已繳納的保證金可能被沒收。同時,執法機關會根據情節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悔過聲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供保證人,或采取監視居住或逮捕措施。
因此,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法律和規定極為重要,任何違規行為都將導致保證金被沒收,并可能面臨其他法律后果。確保了解并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對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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