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羨轎如保。
【法律分析】
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被簡稱為“保釋”或“取保”,一般對證據(jù)不足或者罪行較輕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具帆伍有離開看守所獲得較大程度的人身自由的效果,因此獲得取保候審是嫌疑人和家屬極其希望的結果。一般取保候審以后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夠離開所居住地的市或者縣的,但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出市或者縣的話,那么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審批。同時在法定程序出市之后,不能夠與規(guī)定人員會面。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兄啟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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