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保釋有什么區別
取保候審和保釋的區別:
1、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在偵查階段,被偵查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使其不被羈押在看守所或拘留所中,而是在指定的時間內回到家中等候審查、審判。取保候審一般適用于輕微犯罪或不構成逃避、毀滅證據等危險的案件,對于案情嚴重、逃跑風險較高的案件一般不適用。
2、保釋:保釋是指在審判階段,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進行保釋的措施,使其在案件審理期間暫時獲得自由。保釋的目的是確保被告人出庭參加審判,并且不對證據收集、案情調查產生影響。保釋的適用條件和具體程序由法院根據案情綜合考慮而定,通常需要保證被告人不會逃跑、不會妨礙證人作證、不會繼續犯罪等。
取保候審和保釋都是法律程序,但兩者有著不同的意圖和執行方式。取保候審是指在被控犯罪但尚未被判罪時,被允許保持自由,但必須遵守一系列限制和條件。而保釋則是指在交納一定金額的保釋金后,被控犯罪的人可以暫時獲得自由,直到接受審判為止。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取保候審通常不需要支付保釋金,而保釋則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保釋金。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接受審判前不會逃跑,并且遵守法律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綜上所述:
取保候審和保釋雖然都是確保被告在接受審判前不會逃跑,并且遵守法律的規定,但在具體執行方式上有所不同。取保候審通常不需要支付保釋金,而保釋則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保釋金。這些程序的存在,有利于平衡被告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確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釋和取保候審有什么區別
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保釋和取保候審的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的范圍不一樣,取保候審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做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2、具體程序不一樣,與我國逮捕必然導致羈押的做法不同,拘留、逮捕后就必須關押,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
3、權利不一樣,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首先必須優先考慮,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拒絕。
4、理念不同。保釋,是為了提高公民對抗國家權力的能力。取保候審,是為了打擊犯罪。
5、重復取保。保釋,只有一次。取保候審,可以繼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至少要符合4種條件之一才有可能辦理取保候審。
1、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3、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4、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5、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 繳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另外,需要注意,一般取保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保證金要交到公安機關指定的賬戶,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會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指定的賬戶就是這個“專戶”。
注意不能給警察或“警察”個人,要給公安機關指定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保釋和取保候審有什么區別
保釋和取保候審的區別如下:
1、適用的范圍不同:
保釋和取保候審適用于不同的國家;
2、程序不一樣:
(1)與逮捕必然導致羈押的做法不同,警察實施逮捕后,須決定是羈押、無條件保釋還是有條件保釋,同時提取指紋并進行DNA取樣,決定羈押的,必須在24小時內提交治安法官,開庭后,法庭仍須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保釋;
(2)拘留、逮捕后就必須關押,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而不是先決考慮;
3、權利不一樣:
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首先必須優先考慮,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拒絕,取保候審主要體現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力的象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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