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期限最長多久
法律分析:在抓獲犯罪嫌疑人之前,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沒有規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為三個月零七天,特殊情況下,最長可延長至七個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2、《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十日前通知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將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對于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將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
對于不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或者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怎么算?
延長偵查的羈押期限,是從他的羈押期滿的第二天算起。因為根據我國的規定,對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他有一個偵查的羈押期但是這個期限是不能夠超過兩個月的。但有的案件情況比較復雜,也比較棘手,所以兩個月根本不夠審核,就必須要在延長。 是從羈押期滿的第二天算起,比如之前的最后羈押結束日期是x月22日,延期后的起始日期應為x月23日。
(一)、一般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所以延長偵查的羈押期,它分為一般的期限和特殊的期限。一般的羈押期,就是對犯人逮捕后的兩個月之內,就必須要在這期間偵查完畢并且終結案件,但是對于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案情復雜,在兩個月之內都無法出最終結果的,就必須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延長一個月。
案件偵查延期的情形有哪些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那么案件偵查延期的情形有哪些?
網友咨詢:
案件偵查延期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答:
1、一般來說,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但是特殊情形下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律師補充: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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