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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數額量刑(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情節嚴重)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18 21:25:59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金額

開設賭場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設備和資金等條件,組織和管理非法賭博活動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是刑法中嚴厲打擊的一種犯罪行為,這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還嚴重危害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在討論開設賭場金額達到多少可以判刑時,我們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對于開設賭場罪的金額和其他情節的相關衡量標準,包括以下相關參考因素:

對于開設網絡賭場,如具備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此類情節的,即達到構成開設賭場罪的罪行標準;

若情節中存在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則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標準。

對于線下設置賭博機的方式,若存在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等其他情形,則構成開設賭場罪的罪行標準;

若情節中存在設置賭博機60臺以上的;設置賭博機1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12臺以上的;違法所得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則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標準。

對于開設賭場罪而言,其量刑檔次主要情節一般和情節嚴重兩個檔次:

對于一般情節的開設賭場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而對于情節嚴重的開設賭場罪,如賭資數額巨大、參賭人數眾多、造成嚴重后果等,則對其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般情節的量刑起點從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而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量刑基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一、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前兩款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二、關于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并計算。

賭博罪金額與量刑標準

賭博罪金額與量刑標準如下:

一、賭博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賭博罪金額如何判定;

1、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以及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工作、生產和生活,而且還往往誘發其他犯罪,對社會危害很大,必須予以打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聚眾賭博,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以賭博為業,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兩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根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追究刑事責任,以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以及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為條件。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主要是指與我國領土主要是陸地接壤的國家和地區。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

行為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抽頭漁利,即組織、招引他人賭博,從他人賭博贏取的財物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費用;

(2)直接參賭獲利;

(3)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獲取回扣、介紹費等。以營利為目的,并不要求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沒有贏錢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立案標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抽頭漁利數額: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2、賭資數額: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3、參賭人數: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4、組織境外賭博: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5、以賭博為業: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無論數額大小,均應予以立案追訴。

此外,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均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金額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金額如下: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賭資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如絕不滿50萬元的;
3、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渣激姿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100人以上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10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10萬元以上的;
(5)招鉛桐攬未成年人賭博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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