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有期限嗎時效是多少?
首先執行異議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是具有一定的時效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當中,一般規定為裁定送達15日之內的所以在面臨對審判結果不服想要提起異議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
一、執行異議有期限嗎時效是多少?
執行異議的提出有具體時效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二丶執行異議受理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民訴法解釋》按照兩類申請主體分別規定了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1、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2、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在我國對于執行異議是具有一定的時效的,所以當在不服原裁定的,提出異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個執行異議的期限是多少,不要提出了異議,然后錯過了這個時間。
執行異議申請書的期限
提出執行異議期限一般都是60天左右。
【法律分析】
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有異議,應在該案的執行程序終結之前向執行法院提出;如果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需要在執行標的被執行結束之前提出;如果是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要從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60天內提;如果當事人沒有收到法律文書,就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算60天。為了規范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期限是多久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對于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的期間并未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時,可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如異議成立,則裁定撤銷或改正;如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若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如異議成立,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如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按原判決、裁定的程序辦理,或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管轄。
執行異議的受理條件基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應在收到裁定后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法院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如異議成立,則裁定中止執行;如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按原判決、裁定的程序辦理,或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滿足以下條件: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外,還應具備(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被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此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滿足以下條件: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外,還應具備(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此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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