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構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口的管制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是復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數量較大的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而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標準怎么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為犯,而是需要達到一定數量標準才能定罪處罰:
1、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5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2、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
5、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少于上述數量標準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司法實務中,如果沒有違反國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而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在國家嚴格限制的范圍內,運輸、攜帶制造麻醉藥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屬于合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應予立案追訴。非法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按照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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