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訴案件?
什么是公訴案件?一、什么是公訴案件
1、公訴案件,也就是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有哪些區別
1、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2、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內容,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3、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4、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
5、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如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6、舉證責任不同。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限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訴訟,或者裁定駁回訴訟;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被告人也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7、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的刑罰處罰,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8、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自訴案件中的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數個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受害人都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沒有提起控訴的受害人,有權放棄訴訟。如果是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受害人有權對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提起控訴,兩種情形不管屬于哪一種情形,受害人的控訴均應視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訴案件的情況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點,即一個被告人犯了數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須一案審理,不能“一罪一審”或“一人一審”;
9、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直轄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審理期限可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羈押的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延長審理期限的理由、批準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機關及可延長的期限和公訴案件一致;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刑事公訴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如下:
1、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時應當立案偵查,接到報案時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2、審查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后,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不屬于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因民間糾紛引起,犯罪行為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關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侵犯財產犯罪兩類犯罪中的罪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因民間糾紛引起”,是指由于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民事權益爭議,而導致了犯罪的發生,如戀愛糾紛、鄰里糾紛、宅基地糾紛、債務糾紛之類;“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據有關事實和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根據《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實務中常見的有過失致人傷害罪(輕傷)、侮辱罪、誹謗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這里所說的“民間糾紛”是根據《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有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因此,對于實踐中常見的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矛盾引發的糾紛,均可視為民間糾紛。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的一種訴訟方式。刑事公訴案件的流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發生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公訴刑事案件流程及時間
公訴案件的具體流程: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檢察院公訴案件流程
*提起公訴的流程如下:
1、作出起訴決定;
2、向人民*提起公訴;
3、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人民*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公訴案件,也就是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人民*對于*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并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項條件,缺少上述三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都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相關推薦:
刑事自訴逮捕(刑事自訴能否拘捕犯罪嫌疑人)
二審刑事發言(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流程)
經濟賠償車補(車補什么意思)
刑事訴訟理念(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二審調解(刑事案件二審調解了還有案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