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超載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1、貨車超載
(1)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2)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記6分。
(3)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處以1000元罰款,記6分。
2、客車超載
(1)超過額定乘員未達2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2)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記6分。
(3)超載兩人,記6分,并可能伴隨罰款。
3、特殊車輛
(1)對于公交車車輛超載,處150元罰款。
(2)對于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并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超限超載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如下:
1、車貨總質量限值
不同軸數的車輛有不同的車貨總質量限值。其二軸車輛不超過20噸,三軸車輛不超過30噸,四軸車輛不超過40噸,五軸車輛不超過5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不超過55噸。
2、軸載質量限值
每軸平均軸載不超過10噸。
3、外廓尺寸限值
車輛的長度、寬度和高度也有明確的限值。其車輛高度不超過4米,長度不超過18.1米,寬度不超過2.55米。
4、超載標準
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即為超載。
車輛超載處罰的復議流程如下:
1、提出復議申請
車主需要在收到處罰通知后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逾期申請將不予受理。
3、提交有關材料
車主需要向復議機關提交所有相關證據材料,以證明超載情況不存在或處罰決定不合理。
4、復議機關受理
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會在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復議機關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5、審查與調查
復議機關受理后,會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包括但不限于對提交材料的審核和現場調查。復議機關可能會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進行詢問。
6、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通常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可以是維持原處罰決定、撤銷原處罰決定或變更原處罰決定。
7、法律救濟
車主對復議決定仍不滿意,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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