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85條的理解
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讀:此條源于《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條比之前規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規定,此條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這一概念,是的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更加完善,應屬本法立法亮點。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1246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關鍵詞解讀
本條強調無過錯責任原則,明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在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害時應承擔責任,同時指出損害故意可減輕責任。該規定承襲了《侵權責任法》精神,注重動物安全管理和責任抗辯,明確證明責任。
Q&A
1. 本條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需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損害,需承擔責任。
2. 違反管理規定包括哪些具體行為?
包括不遵守法律法規、未采取安全措施,如不登記、不辦證、不年檢、不繳費、不防疫等。
3. 本條的免責事由是什么?
損害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可減輕責任。
4. 歸責原則是什么?
無過錯責任原則。
5. “管理規定”是指什么?
指國家和地方層面關于飼養動物的法律法規,包括《漁業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6. 舉例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
未給犬只佩戴嘴套或束上犬繩,導致犬只咬傷路人。
7. 違反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為何需承擔責任?
因為未采取安全措施增加了動物致害風險,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對此負責。
8. 本條對飼養人和管理人的影響是什么?
需更重視遵守規定和采取安全措施,以避免侵權責任。
9. 本條主要內容是什么?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損害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可減輕責任。
10. 飼養人未給狗佩戴嘴套致狗咬傷他人如何承擔責任?
飼養人違反規定,需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11. 如何處理因狗吠驚嚇導致的損害?
飼養人未采取防驚嚇措施導致他人摔傷,應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證明受驚是因受害人故意挑逗造成的。
12. 受害人需證明什么?
損害事實、飼養人或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以及兩者間的因果關系。
13. 如何證明損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需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明知行為后果,希望或放任損害發生。
14. 如何將原則應用于寵物管理?
寵物管理應嚴格遵守法規,采取安全措施,準備證據。
15. 法律責任的特征是什么?
無過錯性,嚴格責任,損害故意可減輕責任。
16. 與一般侵權行為有何不同?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17. 管理規定在本條中的作用是什么?
是飼養人或管理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未遵守構成違法行為,需承擔相應責任。
18. 與《民法典》第1174條、第1250條有何不同?
本條僅在損害故意情況下可減輕責任,其他條文可考慮重大過失。
19. 本條適用于哪些動物侵權情形?
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導致的動物侵權,如未佩戴嘴套、未束犬繩等。
20. 本條規定是否合理?
合理,通過無過錯責任原則保護受害人權益,促使飼養人加強管理。
21. 為什么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違反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有高風險,保護公眾安全。
22. 本條對飼養人的影響是什么?
提高責任意識,嚴格遵守規定,減少動物致害事件。
23. 本條對受害人的保護效果如何?
通過無過錯責任原則有效保護受害人權益。
24. 本條在法律適用中的重要性是什么?
明確法律責任,保護受害人,規范動物行為。
25. 設計宣傳活動方式?
發放手冊、舉辦講座、設置廣告,宣傳法律責任和安全措施。
26. 如何創新安全管理?
引入智能監控系統,實時監測,預警異常情況。
27. 設計新法律條文?
飼養人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采取安全措施,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28. 發明新技術提高安全性?
智能寵物項圈,集定位、監控、報警功能,實時監控寵物行為。
29. 制定安全管理規范?
涵蓋管理規定、責任、抗辯事由、損害賠償等內容,確保飼養合法合規。
【以案說法】
案件背景:A遛泰迪犬被B的犬只咬傷,A認為B未束犬鏈,訴至法院。
裁判B未盡注意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責任歸屬。
B違反規定,賠償A治療費用29100元。
民法典1198條規定原文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民法典》第1198條是關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本條規定對《侵權責任法》第37條進行了修改,修改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第1款的修改,在列舉式中增加了機場、體育場館這兩類典型的公共場所,另外將安全保障義務主體表述由原來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調整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二是第2款增加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主體在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后,有權向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1188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讀 - 詳細責任解析
本條內容主要講述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的侵權責任,明確監護人應承擔的主要責任以及不同財產情況下的賠償規則。法律強調監護職責的履行,進一步擴大監護人的責任范圍,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解析如下:
規定明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帶來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
若侵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應優先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若不足以彌補損失,則由監護人對差額部分進行賠償。
本規定承襲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原則,強調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并針對未成年人特定情況增設相關條款,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進行規范化、制度化處理。
監護人的責任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無論監護人是否盡責,均需承擔侵權責任。這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和責任并重的原則。
解答疑問,解釋相關規定,包括:監護人責任范圍、法律責任、財產賠償規則、減輕責任情況以及監護制度設立目的等。
通過分析侵權行為的性質、監護人的職責履行、侵權行為人財產狀況等要素,評估并確定監護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以上解讀內容,全面解析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的關鍵部分,旨在幫助法律從業人員、教育者、家長以及公眾深入理解法律意圖,正確應對涉及未成年人損害責任的法律事務。
為了促進實際生活中的權益保護和責任分擔,可以從培訓監護人、評估監護職責執行情況、宣傳教育、設計技術支持工具等多個層面出發,采取措施幫助監護人更好地履行職責,降低侵權風險,維護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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