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次數限制
管轄異議成立需滿足以下要求:
首先,僅案中原告方可提出異議;
其次,該異議應于被告提交答辯狀時限內提出,若逾期,法院將不予以受理。
若原告對初次異議結果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進行上訴,且二審裁定為終局裁定,不得再行改動。
管轄權異議上訴有怎樣的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異議,這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訴訟代表人等。因此,不僅被告,上述其他訴訟參與人也有權提出管轄異議。
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主體涉及廣泛,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訴訟代表人等。他們均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僅限于被告一方。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這意味著,管轄權異議應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關于提出方式,雖然法律規定未明確,但實踐中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以便操作。當事人可以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管轄權異議,無需另外提交申請。
如果被告在答辯期限后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二款,若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然而,如果當事人在答辯期限后提出異議且未應訴答辯,法院是否應審查并裁定駁回,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法院仍應審查并裁定駁回超期提出的管轄異議。
總之,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法院應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受訴法院應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若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管轄權移送能提出異議嗎?
管轄權移送能提出異議,但是一般法院在接受到來自民事糾紛被告的管轄權異議的請求之后,是會在審查其他的司法機關是否有管轄權之后才會移交案件的,故此若是原告在提出不服從與案件移交的請求時,若是不能提交相關的證據,此時法院有可能并不會受理其異議請求。
一、管轄權移送能提出異議嗎?
管轄權移送能提出異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管轄權。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任何法院只能審核自己管轄權范圍內的案件,故此若是司法機關在受理案件之后,是有可能會接受到管轄權異議的請求的,一般來說,法院在接受到此類請求之后,會認真審核該案件,一旦確定案件可以進行管轄權的移交,此時會按照流程移交案件的全部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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