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后還要按時出庭嗎
管轄權異議后還要按時出庭嗎管轄權異議后不需要按時出庭。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后,法院裁定駁回的,法院一般是沒確定案件開庭時間的,什么時候開庭由法院通知。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制度,則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予以審查處理的程序規范。
管轄權異議提起的主體只能是本訴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因為原告主動地提起訴訟,從而選擇了本訴的管轄法院。如果允許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疑是對自己選擇的異議。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夠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原告的起訴對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本身就決定了其作為參加者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質疑本訴的管轄權將導致本訴的不確定。至于有的法院從地方保護主義立場出發,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將責任轉移到該第三人的做法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本身的問題,不是通過擴大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所能解決的。而且地域管轄制度也不具有防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功能,因為無論怎樣規定,管轄都可能是一方當事人所在地的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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