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提供證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法律分析:證明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證據,并運用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責任,不履行這種責任,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根據相關規定,我國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2)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3)被告人既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也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4)在例外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5)人民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但人民法院負有調查、核實證據中的疑問的責任。(6)公安司法機關對有關程序法事實負有證明責任。(7)對于某些程序法事實,提出主張的訴訟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