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羈押的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被行政機關或者法院決定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違反了我國的刑法的法律規定被進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2、羈押的期限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期限是20天。看守所羈押的最長期限是37天。具體期限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定。
3、權利不同: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和與家人來往信件,有會見權和通信權。看守所被羈押的人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不可以會見家人。
4、不得羈押的對象不同:拘留所不得羈押有傳染疾病、精神疾病的病情嚴重的人。看守所不得羈押傳染疾病和精神疾病的人、病情嚴重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懷孕或在脯乳期的婦女。
法律依據:
一、《拘留所條例》第二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二、《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五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四、《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分析:1.關于羈押的對象。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2.關于羈押期間。被羈押在看守所里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準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準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快快則三個多月,慢則一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20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3.關于會見權。羈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根據《拘留所條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有會見、通信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律師在會見完嫌疑人之后,-般會梳案情,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和類似案例,與司法機關溝通,在有
需要的情形下,律師還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隨時探視,并且在整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詢問過程中,其監護人可以在場。
4.關于不得羈押的對象。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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