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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訴起點(被騙多少錢可以立案起訴)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23 12:37:54

刑事訴訟程序有哪些

刑事訴訟程序有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享有起訴權。人民法院對于刑事案件具有審判權。
刑事案件的判刑標準: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等從輕處罰;
2、對于未遂犯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3、對于從犯,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等,從輕或減輕處罰;
4、對于累犯,不得適用假釋等;
5、量刑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6、其他判刑標準。
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
1、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有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行為等;
2、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要件有犯罪客觀、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利益。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怎樣實施了該項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為犯罪人的主觀態度。但犯罪二階層理論認為,刑事案件主要有客觀違法階層和主觀責任階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刑事訴訟委托辯護人時間起點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請律師辯護。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隨時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 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刑事追訴期限與追訴時效是多久

刑事訴訟時效追訴期可能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等。刑事案件追訴時效,如果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追訴期限是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追訴期限是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限是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追訴期限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追訴時效應繼續計算嗎?
二、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追訴時效應繼續計算,具體理由如下:
1、“追訴”應以刑事立案為起點,追訴時效于立案時停止計算。“追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內涵不同。
“追訴”是一個程序性概念,而“追究刑事責任”偏重實體價值,其最終實現要依靠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的順利進行。
立案偵查、起訴等都不能停止追訴時效的計算,只有審判結束才能停止時效進行,因此在追訴時效屆滿之前必須完成所有的追訴程序直至審判為止。
如果將“追訴”理解為完成追訴活動,即等同于完成追究刑事責任,則意味著追訴時效制度不僅要解決追訴權行使時間問題,還要兼顧解決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這種跨界解決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兩個領域的問題顯然不妥。因此,偵查機關一旦對刑事案件立案進行偵查,實體法上的追訴時效應停止計算,而讓位于刑事訴訟法中的辦案期限的起算。
2、偵查機關的撤案行為并非意味著追訴權的徹底放棄
司法實務中,偵查機關對某些刑事案件經過調查出于辦案期限屆滿但證據依舊不足等各種原因可能會撤銷案件,同理檢察機關也可能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其均意味著本次刑事辦案流程的結束以及訴訟活動的終結。但事實上我國法律體系并未完全確立“一事不再審”原則。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05條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再提起公訴。
因此,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甚至于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等終止訴訟程序后,在一定條件時仍可以再行立案偵查或者再次提起公訴,即司法機關可以就同一案件再次啟動追訴程序。根據追訴時效制度的設計初衷,在撤案后重啟追訴程序之前,偵查機關追訴權的行使仍然應再次受到追訴時效的限制。
也就是說,偵查機關立案啟動追訴活動,并不意味著追訴時效無限期延長,而只是追訴時效暫停計算,本質上等同于民事訴訟時效的“中止”;偵查機關撤案后,追訴時效期限應該繼續計算,新經過的時間與原來已經經過的時效合算在一起,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則追訴權消滅,偵查機關不得就該案再行立案啟動追訴程序。
3、撤案后追訴時效是繼續計算,與先前立案前經過的時間累計計算,而非追訴時效“中斷”后的重新計算
一方面,追訴時效中斷的事由是新的犯罪行為發生中斷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程序反復運行的情況比較普遍,特別是在偵查機關撤案后重新立案、檢察機關撤訴或者作出存疑不起訴后重新起訴、無期限和次數限制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等案件中表現得尤為典型。
而時效的本質價值在于限制權力與權利,其目的之一在于促使公權力與私權利及時行使。若撤案亦產生追訴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律后果,極可能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反復運行提供了制度空間,助長了超期辦案、久拖不決等侵犯人權現象的發生。
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開展偵查之前,需要先確定是否已經過了刑事追訴時效期間,只有由于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情形,將不會再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就意味著此類刑事案件沒有被立案偵查的必要了。
三、追訴時效和追訴期限是同一個意思,都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即對于不同法定量刑的犯罪,具有不同時間上的追訴時效,從而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期限和追訴時效的區別: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舉報犯罪行為的時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訴訟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起點

刑事訴訟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起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可見,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辯護人的委托時間是不同的。
1. 公訴案件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所謂“公訴案件”,簡單地說,是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辯護人,辯護人可以開始充分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后,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分工,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負責審查起訴的部門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從這時起可以委托辯護人。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辯護的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因此,公訴案件在偵查終結后,犯罪嫌疑人不僅有立即委托辯護人權利,而且有由人民檢察院及時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2.自訴案件中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刑事案件即為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案件從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始,就直接進入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即需為出庭受審作好準備,因此,法律規定自訴人一經起訴,被告人就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同樣,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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