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撤案什么意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這就是刑事訴訟中的撤案制度。所謂撤案,就是撤銷案件,它是偵查終結的一種處理方式,是一項影響刑事訴訟進程與結局的訴訟活動。 在刑事訴訟中,立案的條件是認為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在立案之前,偵查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實踐中,有一種較常見的誤解,那就是認為,只要立了案就必須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撤銷案件就意味著辦錯了案子。這種觀點顯然是不正確的,案件的撤銷絕對不能等同于錯案。偵查機關撤案,是刑事法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是對案件經過審慎偵查后,依法得出來的一種處理結果。
撤案制度的理論基礎 撤案制度的原理就在于,承認事物發生與發展的客觀性、復雜性以及刑事追究對犯罪事實認識的有限性、漸進性。隨著偵查過程的推進,可能發現犯罪事實真相,也可能發現對犯罪事實認識的誤差,但不管在哪種情況下,當行為人沒有存在犯罪事實或者存在不應當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形時,就必須及時解除這種追究,恢復到客觀事實的本來面目并彌補被追究者的利益。
撤案制度的價值集中體現為:一是人權保障,即保證無辜者及時擺脫刑事追究及其所可能帶來的利益損害,這與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二是實體正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盡早地發現事實真相,及時解除對不構成犯罪和不應當受到刑罰的人的嫌疑與追究,有利于實踐實體正義,也有利于進而解決犯罪控制中的實際問題。三是程序法治。將及時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不應有的刑事追究設置成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子程序,提供具有可實踐性的程序進路和具有可預見性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增進犯罪偵查中的程序法治建設,推動整個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正義。四是司法經濟。及時終結對不應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或案件的追究,可以節省司法資源,整個刑事司法程序將更加有序而有效。
撤案的性質 撤案是偵查機關依照職權作出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因此偵查機關對符合撤案條件的案件作出撤案的決定是依其職權作出的決定。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它們在對屬于自身偵查范圍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發現符合法定的撤銷條件,偵查機關可以自行作出處理決定,不需要其他機關的授權和限制。 撤案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刑事訴訟是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一系列活動的過程。偵查機關對符合撤案條件的案件作出撤案的決定后,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其他程序和活動就無法進行,因此,撤案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終止。 撤案制度體現了偵查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謂自由裁量權是指有權機關在作出某一項決定時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內自由決定所定事項的權力。由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撤案和存疑撤案都是“可以”撤案。這意味著偵查機關對這兩種情形的撤案決定不是必須作出,而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
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偵查撤案是訴訟程序上的一種救濟手段,而非實體性的決定。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被確定有罪,因此在立案偵查之后和法院判決作出之前,不存在定罪量刑的問題。偵查撤案雖然是在判決之前對案件作了程序上的終結處理,但本質上與法院的判決是不同的,前者是從刑事訴訟程序上中斷了案件的偵查,而后者則是實體上終結了案件的所有訴訟活動。盡管撤銷案件也包含著偵查人員對案件實體性的主觀判斷,但只是偵_人員在程序處理依據上的判斷,其依據仍然是程序法,撤銷案件的法律效果是讓原先產生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恢復至立案前的狀態,但當新的線索和證據出現時,偵查機關仍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立案。
撤案的情形及后果 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實際情況,偵查機關撤案時要針對不同情形,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及立法本意,針對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撤案條件。 絕對撤案(也稱無條件撤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究的,則應當撤銷案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行為已經過了追訴要求時效期限的;經過特赦令而免除其刑罰的;依照刑法需要告訴才要處理的犯罪行為,沒有告訴或者是已經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對于符合以上條件的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作撤銷處理。 不予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撤案。偵查機關在工作中,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認為犯罪嫌疑人存在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從而作出或不作出撤案決定。作出撤案決定后,仍然可以根據違法者的違法行為移送有關機關對其處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等。例如,將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從而撤案,就屬于此種情形。 存疑撤案。存疑撤案是指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偵查而中止偵查程序的活動。這類案件一般是在偵查機關立案后或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仍然無法取得確實充分的證據,不能批捕、不能移送起訴或移送起訴后會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存疑不訴,從而在偵查階段中止偵查程序的一種活動。偵查機關的存疑撤案與人民法院的“疑罪從無”在司法精神上是一致的。當然,存疑撤案并不是完全放棄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究,在能夠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后,可以重新立案啟動偵查程序。 撤案程序的后果是撤銷針對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與刑事追究,釋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作相應處理。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偵查機關撤案并決定予以釋放的,屬于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賠償案件的范圍,而其他情形的撤案,偵查機關則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關于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撤案制度于法有據,但是相對比較簡單并且缺乏具體程序性規則,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體系,要改善這一情況,一方面,應當通過撤案申訴、撤案監督及司法審查程序等,加強撤案監督,從制度上降低實踐操作中權力濫用的可能性,增強程序主體和社會大眾對撤案制度運行的可預見性;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深入探索撤案制度原理,從刑事訴訟的根本價值與結構方面完善我國的撤案制度。
刑事冤假錯案如何翻案
法律主觀: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 申訴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會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 訴訟 程序。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判決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 證據 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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