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為幾天
刑事案件上訴期限分為兩種情形,分別是:
1、對于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2、對于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上訴程序怎么走?
1、當事人要求上訴。上訴,書面提出上訴,或者口頭提出上訴,而口頭提出上訴應制作筆錄。
2、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1)向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一審法院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在上訴期滿3日后將上訴狀、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法院。
(2)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上一級法院將收到的上訴狀3日交給一審法院,由一審法院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院規定。
3、寫上訴狀。上訴狀要包括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第一審判決書的文號,第一審法院的名稱等。
4、上訴人可以撤回上訴。上訴期限內,上訴人可以要求撤回上訴,法院應當準許。
5、上訴期滿后,上訴人撤回上訴,由二審法院進行審查。如果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院正確,量刑適當,二審法院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如果原判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二審法院應當不允許撤回上訴,繼續按照上訴程序審理。
上訴是刑事訴訟司法救濟的措施之一。在很多的庭審中的一些刑事案件的話當事人也是會對于法院給的審判意見不服,這樣的情況下也就可以進行上訴的申請,當然也是需要先填寫很多份上訴書,待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后再進行上訴。
一、刑事糾紛上訴流程有哪些?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刑事案件上訴后允許撤回嗎?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述不加刑原則,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在刑事糾紛審理后上訴時,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若是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上訴人:沙某,男,漢族,xxx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蘇常州市,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xxx)小店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xxx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上訴人沙某并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xx,但是,隨后就被受害人李xx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于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xx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后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復,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后上訴人也被李xx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2.上訴人愿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對上訴人輕判。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上訴狀內容一般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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