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這個詞的拼音為"sù sòng",其基本含義是指在法律層面上,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起訴,以尋求解決爭議的方式。它是一種法律行動,主要分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大類。在民事訴訟中,受害當事人因為無法自行解決爭議,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刑事訴訟中,政府當局會針對涉嫌的犯罪行為進行控告,對疑犯進行審判。
在中國,訴訟程序通常遵循二審終審制,即案件首先經歷一審和二審。例如,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院處理一些簡單的民事案件,如標的額低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案件,可以實行一審終審。這意味著這些案件的判決在初審階段即為最終裁決。
歷史上,“訴訟”一詞的使用歷史悠久。如《后漢書·陳寵傳》中提到的西州豪強兼并,官吏腐敗,導致訴訟案件眾多。宋朝蘇舜欽的《太子太保韓公行狀》中,皇甫選因其公正處理郡邑訴訟而受到贊譽。梁斌的《紅旗譜》中,嚴知孝則不愿參與過多的衙門訴訟事務。
在西方文化中,訴訟主要指法庭處理案件的過程;而在中文中,“訴”與“訟”結合,意味著向法院陳述事實并辯論是非曲直。從法律定義來看,訴訟即是國家司法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解決特定案件的法律活動。
“訴訟”一詞,在外國有多種詞語表達方式,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初的含義是發展和向前推進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個案件的發展過程。 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
分析如下:
1、字面上的意思是:你是有權利保持沉默的,但是你如果說話了,你說的話就會被作為證據提交。
2、這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中的用語。
3、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蘭達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1)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2)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3)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4)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5)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4、中文翻譯:
“憲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權利:
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2、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托律師,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問題,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間停止回答問題,并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
擴展資料:
一、美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二、現代審訊用的是“攻心”戰術,審訊在室內進行,同外界隔絕,現場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問的并不是被追訴者做了沒做,而是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還用各種方法松懈被訊問者的警覺,如常常假裝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責任推到受害人或社會身上,讓被訊問人覺得案件并非那么嚴重;或者軟硬兼施,一會兒口氣粗魯,一會兒溫文爾雅。所有這一切,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都給被訊問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而這樣供認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應作為合法證據使用。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審訊之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
(1)有權保持沉默;
(2)如果選擇回答,那么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3)有權在審訊時要求律師在場;
(4)如果沒有錢請律師,法庭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這就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所產生的著名的“米蘭達警告”。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米蘭達警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