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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事例(有關打鳥犯法的事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24 12:00:49

未成年違法犯罪事例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達到16歲的人應當承擔完全刑事責任,但在此年齡段內的青少年可能會受到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意味著,如果一個孩子已經年滿14歲,但還未滿16歲,他們如果犯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導致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奸、販賣毒品、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罪行,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法律特別強調了教育和挽救的原則。這意味著,在司法程序中,除了追究法律責任外,還會考慮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點,以及其犯罪行為背后可能存在的家庭、社會等多方面因素。因此,除了刑事處罰,法律還可能要求對這些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社會幫教等,以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同時也強調了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通過教育和引導,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社會和司法系統共同的責任。
盡管法律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忽視對青少年犯罪行為的嚴肅處理。相反,這要求我們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既要依法辦事,又要考慮到青少年的身心發展特點,采取更為人性化和有效的措施,幫助他們走出犯罪陰影,走向正途。

案例分析

被告人丁友,男,29歲,個體經營者。2006年10月9日10時許,刑滿釋放人員王東與邢北、張南路過被告人丁友經營的煙攤時,乘丁不備,王東從攤上拿起一條“紅塔山”牌香煙就跑,丁發現后緊追不舍,王東等人見丁追上,三人將丁圍住,王東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朝丁友頭部扎去,丁用手擋開,并順手從鄰近一瓜攤上抓起一把西瓜刀,向再次沖來的王東腹部猛扎一刀,然后棄刀而逃,于當日下午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王東被扎破肝、腸引起出血性休克,于當日死亡。rn一審法院審理后,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丁友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丁友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發現,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被告人丁友曾當庭申請通知新的證人王潔(與丁相鄰的西瓜個體經營者)到庭作證,以證明自已是在遭到不法侵害時,被迫采取了防衛行為。而一審法庭則以證人邢北與張南的證詞一致,均否認王東當時攜帶匕首,即認為丁友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故當庭決定不再傳喚新的證人到庭作證,并且審判長也未允許被告人丁友對邢、張二位證人進行發問、質證。據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3項的規定,剝奪和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依法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n原審法院接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重新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詢問證人王潔時,王潔證明說:“丁友當時確實面對手持匕首向他沖來的王東,此情形不僅我看見,還有兩名正在買瓜的顧客也看見。”丁友的辯護人申請那兩位顧客出庭作證,經過法庭詢問、發問和質證,王東持匕首向丁友行兇的事實巳被充分證實。經過再一次通知邢北、張南出庭作證,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對邢、張發問、質證,邢、張二人承認前次開庭時說了假話,并提供了王東隱匿匕首的地點,匕首已起獲附卷。據此,二審法院以丁友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潔,宣告其無罪。rn請結合上述材料,撰文詳細論述:rn(1)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應當分別哪些具體情形,作出怎樣的處理?rn(2)本案第一審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rn(3)本案第二審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rn字數2000~3000字。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復之
各位代表:
一、打擊貪污、受賄犯罪的情況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大會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精神,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各級專門檢察院,積極參加廉政建設,開展了打擊貪污、受賄犯罪的斗爭。我們把這一斗爭列為檢察機關打擊經濟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為檢察工作的一個重點來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開展打擊貪污、受賄犯罪斗爭中,檢察機關重點抓了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開展舉報工作,發動和依靠群眾檢舉控告貪污、受賄犯罪活動。1988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廣了深圳市檢察院建立舉報中心的經驗。同年7月以后,全國各級檢察院相繼建立了舉報機構。截至1988年底,全國有2784個檢察院建立了舉報中心(站)或設置舉報電話,158個大中城市都建立了舉報中心。1988年下半年各舉報機構共受理舉報材料147000多件,大多數是屬于黨紀、政紀范圍的,已轉有關部門處理;反映貪污、受賄問題的有52000多件,檢察機關正在進行調查,現已立案偵查的有5700多件,萬元以上的大案有1500多件。通過舉報渠道立案的大案數占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全部貪污、受賄大案2900多件的50%。這些情況說明,舉報工作在反貪污、受賄犯罪斗爭中起到了顯著作用。已經在報紙上披露的大案多是通過舉報線索偵破的。半年來,我們調查了涉及241名司局級干部的問題。初步查明:屬實的15人(已立案8人,逮捕2人,起訴1人);正在調查的88人;屬于黨紀、政紀范圍的115人,已轉有關部門查處;屬于舉報不實的23人。舉報材料中涉及19名省、部級干部,有4個人的問題正在調查;屬于黨紀、政紀范圍的11人,已轉有關部門查處;屬于舉報不實的4人。
群眾舉報,為檢察機關提供了大量有價值的案件線索,有力地加強了檢察機關開展反貪污、受賄犯罪斗爭的群眾基礎,也推動了受理控告、申訴的工作。去年全國各級檢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訴934025件(次),查處了群眾直接反映的大量問題。在開展舉報工作中,我們強調,必須抓緊“及時查處”和“信息反饋”這個中心環節。目前,舉報工作開始形成了一定的聲勢,初步顯示了它的威力。1988年下半年,全國有650多人攜帶贓款、贓物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金額總計623萬多元。對投案的、自首的,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實踐證明,舉報工作的效果是很好的,一方面,為人民群眾行使控告、申訴權利創造了方便條件;另一方面,給檢察機關依靠群眾打擊貪污、受賄犯罪開辟了一個有效途徑。
第二,各級檢察長帶頭辦案,帶頭抓大案要案的偵查工作。去年4月,我們要求全國各級檢察院的領導干部要帶頭辦案,要重點查處大案要案和有干擾的案件。檢察長要以身作則,親自深入辦案第一線,認真負責地指導調查、取證和分析、研究、審查證據的工作,幫助排除干擾,解決困難。不少地方的檢察長這樣做了,他們參加立案前的審查、立案后的偵查、決定逮捕、預審、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全過程的工作,實施了有效的領導,取得了主動權。全國現有各級正副檢察長10250多名,已有7000多人親自參加辦案。過去一年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往各地的辦案組27個,正副檢察長和30多名檢察員、50多名助理檢察員參加了這項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抽調了近千名檢察人員到基層檢察院參加、幫助辦案。這對開展反貪污、受賄犯罪斗爭起到了推動作用。
第三,集中人力物力多辦案、辦大案。凡是這樣做的地方,效果都比較好。據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浙江等檢察院報告,1988年辦理的貪污、受賄犯罪案件比1987年增加10%左右。辦理的大案要案增加15%左右;去年下半年比上半年立案偵查的貪污大案要案增加11%左右,受賄大案要案增加74%左右。
第四,加強了同各級黨的紀委、政府的監察、審計、工商、稅務、海關等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系,使法律監督同黨紀監督、行政監督結合起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配合和協作的通知,同其他各有關部門也建立了互相及時移送案件的制度。這種協作、配合制度,對及時發現和查處犯罪起了很好的作用。
第五,強調必須堅持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我們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把辦案質量看作是檢察工作的生命。在實際工作中,各級檢察機關集中力量開展偵查工作,以查獲確鑿的證據作為主要目標;慎重處理法律界限不明確、政策界限不清楚和意見有分歧的案件;堅決糾正“以捕代偵”的錯誤作法,把好決定逮捕關和起訴關。
同時,檢察機關還密切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發現和查處經濟犯罪案件。去年,全國檢察機關查處偷稅、抗稅罪案4479件,假冒商標罪案430件,挪用公款罪案309件。通過查處這些案件,維護了國家稅收和工商管理秩序。
1988年,全國檢察機關在打擊經濟犯罪中受理包括貪污、受賄、偷稅、抗稅等罪案在內的各類案件66300多件,比上年增加11%,立案偵查31200多件(其中貪污、受賄罪案占65%),比上年增加0.9%,查獲贓款、贓物(折款)總計人民幣4.23億多元。
為了查處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經營活動中的投機倒把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關于辦理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罪案的司法解釋。據統計,1988年10月至今年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這類投機倒把人犯480人,其中重大案犯74人;提起公訴206件388人,免予起訴50件111人。對某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投機倒把活動提供方便,從中進行貪污、受賄犯罪的,檢察機關都依法受理,立案查處。
從已經揭露的問題看,當前貪污、受賄犯罪主要有以下五個突出特點:一是貪污、受賄的金額大。根據對1988年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統計,貪污、受賄10萬至50萬元的122件,50萬至100萬元的22件,100萬元以上的15件。一年中查獲這么多巨大金額的貪污、受賄案,是以往沒有過的。二是基層掌管財物實權的人多,有近70%的作案分子是企事業單位的廠長、經理、財會、采購等人員。三是發生在銀行、建筑、糧食、供銷、物資系統的多。四是作案手段詭秘狡猾,行賄、受賄有的是集團犯罪,更多的是采取單線聯系,往往沒有現場、不留痕跡,調查、取證的難度很大。五是在對外經濟活動中的貪污、受賄案件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向國外、境外商人索取或接受他們的賄賂,而且犯罪金額大,有的作案后攜款潛逃。
從已經揭露的問題看,貪污、受賄犯罪的情況是嚴重的,危害很大,群眾深惡痛絕。自從1982年開展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以來,7年間,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了貪污、受賄罪案近16萬件,其中貪污案件12.7萬多件,受賄案件3.1萬多件。犯罪分子中有的是慣犯,但絕大多數則是在“一切向錢看”的邪氣中墮落、犯罪的。他們錢迷心竅,見利忘義,進行權力和金錢的交換,肆無忌憚地侵吞社會主義財產,破壞四化建設,危害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毒化社會風氣,玷污黨和政府的聲譽。他們是社會主義大廈里的蛀蟲、蟊賊。我們認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中,客觀上還存在著貪污、受賄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反貪污、受賄的斗爭是腐蝕與反腐蝕的斗爭。檢察機關必須堅持長期斗爭,必須堅持依法從嚴懲處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和其他嚴重經濟犯罪分子。
從已經揭露的問題看,總體上說,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隊伍是廉潔的,是奉公守法的。墮落為貪污、受賄犯罪分子的始終是少數。當然,我們不能因此而放松同貪污、受賄犯罪的斗爭,不能放松為政清廉教育和廉政建設。檢察機關竭誠歡迎和認真受理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個人關于貪污、受賄問題的舉報,并且希望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不論涉及任何人的貪污、受賄問題,檢察機關一定認真調查,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秉公辦案,絕不手軟。我們對檢舉人提供法律保護,依法制裁敢于打擊報復的人,同時也警惕誣告陷害者。檢察機關一定堅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嚴格依法辦案,能夠克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也能夠排除不顧事實、不負責任的干擾。檢察機關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以保證我們辦理的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十分重視加強廉政建設、消除腐敗現象。廣大群眾非常關心和支持查處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這給檢察機關的工作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二款規定:“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據此,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一項重要任務。1988年,檢察機關在反貪污、受賄犯罪方面雖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一些缺點和問題,突出的是辦案效率不高,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督促、檢查、指導不夠有力;部分地方查處工作抓得不緊。1989年,我們要振奮精神,繼續深入開展反貪污、受賄犯罪的斗爭,切實抓好舉報工作,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加強偵查工作和預審工作,加強偵查設施建設。我們要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反貪污機構的建設,培養反貪污、反受賄專家,促進廉政建設,為實現把貪污、受賄犯罪的危害減少到最低限度這個戰略目標,作出明顯成效。
二、打擊刑事犯罪的情況
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歷來是檢察機關的工作重點。一年來,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繼續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1988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人犯472361名,經過審查已批準逮捕404386名,比1987年增加20.3%。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人犯441480名,經過審查已提起公訴381202名,比1987年增加16.2%,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319130名人犯的判決,作有罪判決的318446名。各級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中,追捕、追訴犯罪分子12073名。在批準逮捕的幾類嚴重犯罪分子中,殺人犯12041名,比1987年增加11%;搶劫犯43829名,增加59.9%;故意傷害犯25084名,增加7.8%;重大盜竊犯38748名,增加75.8%;強奸犯30112名,減少14.1%。上述統計數字表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是上升的,殺人、搶劫、重大盜竊這幾類案件上升幅度很大。
過去一年,檢察機關在打擊刑事犯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項工作:
1、針對各地刑事犯罪的特點和治安中的突出問題,與有關部門一道適時地開展了不同規模、不同內容的專項斗爭,努力減少刑事犯罪給社會秩序和人民安全帶來的危害,穩定治安秩序。
2、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普遍實行了提前介入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活動的制度。據北京、天津、上海、遼寧、浙江、江蘇、湖北、山東、廣東、廣西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的統計,1988年提前介入偵查活動16950多次。提前介入偵查、預審活動,取得了好的效果,有利于互相制約、互相配合,正確執行法律,保證辦案質量,準確地打擊罪犯;同時,有利于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3、在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過程中,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經過審查不夠法定逮捕條件的39997人作了不批準逮捕決定;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經審查不構成犯罪的2720人作了不起訴決定。糾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4982次;糾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1918次。對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1779件,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改判453件、維持原判268件的判決和裁定。
4、在辦案中突出一個“準”字。1988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下達了提高批捕、起訴工作質量的通知。要求嚴格審查證據,準確執行法律,掌握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縱。全年全國的批捕準確率達99.5%,起訴案件準確率達99.8%。
5、支持正確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保護和鼓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對在國家財產、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受到犯罪行為嚴重威脅的情況下,依法正當防衛,特別是依法執行公務時將犯罪分子擊傷、擊斃的行為,檢察機關堅決給以法律保護,并運用典型事例宣傳法制,表揚見義勇為的先進人物、先進事跡,使人們了解正當防衛的法律意義,勇于面對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爭。
我們國家總的形勢是好的,是安定團結的。但就社會治安方面來看,形勢相當嚴峻。目前,不少城市、鐵路、公路沿線和沿海開放地區刑事犯罪發案上升,犯罪活動相當突出;殺人、搶劫、傷害、盜竊、流氓滋擾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比重增高,盜竊犯罪和流竄作案很多。賣淫嫖娼、拐賣婦女兒童、傳播淫穢物品、聚眾賭博等社會丑惡現象屢禁不止,群眾意見很大。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目前又正在進行新舊經濟體制的交替,社會矛盾和不安定的因素很多。社會矛盾中大量是人民內部矛盾,也有敵我矛盾。人民內部矛盾各種各樣,很復雜,其中有些表現得相當尖銳。在我們社會里,敵我矛盾仍然是一種不可忽視的客觀存在。我們必須看到,國內還有一些以人民為敵、以社會為敵的刑事犯罪分子,有唯恐天下不亂、妄圖破壞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刑事犯罪分子,有企圖分裂祖國的刑事犯罪分子。國外、境外也還不斷地向我們這里派遣間諜特務。面對這種復雜情況,各級檢察院和廣大檢察人員,要密切注意社會治安動向,正確認識形勢,保持清醒頭腦和警惕性。
當前,社會治安方面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因是復雜的。我們認為,客觀上是因為我們社會還存在著誘發、滋長刑事犯罪的條件。在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下,也帶進了一些消極的東西。從主觀上來看,我國的法制還不夠健全,各種規章制度不夠完善,管理工作跟不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在少數檢察人員中程度不同地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也是重要原因。因此,解決這個問題是一項長期、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一定努力改進工作,忠于職守,嚴格執法,作好自己的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不久前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座談會的精神,1989年,檢察機關要堅定不移地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依法從嚴懲處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在維護治安方面要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打擊、集中整頓的措施,著重抓好大中城市、交通干線和沿海開放地區打擊刑事犯罪的斗爭;結合辦案,開展綜合治理的有關工作,特別是對青少年犯罪的綜合治理工作,適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預防犯罪。
一年來,監所檢察工作加強了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改造場所活動的法律監督。在監管改造場所區域內設置的派出檢察院有59個,駐場檢察組已有580多個。監所檢察部門配合監管改造部門,及時打擊了勞改犯、勞教人員在改造期間的犯罪活動,依法起訴勞改犯又犯罪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5921件。對監管改造場所中發生的體罰、虐待勞改犯和勞教人員以及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玩忽職守等犯罪案件依法進行了查處。去年共立案偵查監管改造場所干警犯罪案件159件,其中有71人已經被判處刑罰。同時,認真處理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申訴案件,使有關部門對560名勞改人員、60名勞教人員所作的錯誤或不當的判決和決定得到糾正。
三、查處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的情況
為了加強保護公民民主權利的檢察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了法紀檢察廳,各級檢察院也健全了法紀檢察機構。全年共受理各種法紀犯罪案件40450多件,比1987年增加7.8%,立案偵查120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0.2%。在立案查處的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案件47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7.4%,其中,刑訊逼供案167件,誣告陷害案254件,非法拘禁案2498件。在這類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的案件中,致人傷殘、死亡的重大案件227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因嚴重瀆職或違章作業、瞎指揮,致使人民生命、國家財產蒙受重大損失的瀆職和重大責任事故案8000多件,造成死亡5204人,直接經濟損失3.2億元。在瀆職犯罪案件中,有65名處級干部,5名司局級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法紀檢察查處的案件,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案件。我們在查處案件和排除干擾中,得到了各級黨政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支持。檢察機關查處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是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今后要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對于觸犯刑律的,不論其職位高低,都要秉公執法,維護法律的統一實施。
為了完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我們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在少數基層檢察院進行了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試點工作。在當地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經驗。目前正在進行回顧和總結,使試點工作依法穩步進行,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四、執法情況與隊伍建設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為了提高執法水平,總結經驗和教訓,增強隊伍素質,1988年下半年,各級檢察機關對執行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情況,進行了一次全面檢查。從總的方面看,檢察隊伍的素質是好的,執行法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嚴肅的,廣大檢察人員勤奮工作,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有所提高,為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作出了貢獻。但是,我們的工作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問題:
1、少數案件適用法律不當,定性不準。1988年,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中,錯批捕276人,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經濟犯罪案件中,提起公訴的案件經法院審理作出無罪判決的130人。檢察機關決定免予起訴的案件中,發現有免予起訴不當的情況:有應該起訴而錯誤免予起訴的;也有本不構成犯罪而錯誤地免予起訴的。出現這些缺點和問題,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指導上不夠及時和有力是有關系的;我們認為,這是比較嚴重的問題。對發現有問題的案件,經過復查核實雖然都認真依法作了糾正,但應當總結教訓,切實改進今后的工作。
2、超過辦案期限情況比較突出。在對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中,辦案超過期限的705件,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超過辦案期限的1888件。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少數檢察人員法制觀念薄弱;法律政策水平不高,準確判斷罪與非罪的能力還不強;辦案經費和辦案力量不足,偵查手段缺乏和陳舊,交通、通訊等技術裝備落后,也影響了及時取證和結案。
3、在少數檢察人員中發生徇私舞弊、收受賄賂、耍威風、打罵群眾等嚴重違法亂紀和犯罪行為,破壞檢察機關嚴格依法辦案,給社會帶來直接危害。據統計,1988年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的檢察人員有340人,其中,開除公職的9人,開除黨籍的22人,追究刑事責任的60人。
4、個別檢察院的領導不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有的甚至放棄執法立場,缺乏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勇氣。同時,也有檢察人員因秉公執法而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被打擊報復的現象。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這類事件后,都直接過問和支持秉公執法的檢察人員,堅決同各種違反法制的行為作斗爭。
1989年,檢察機關在繼續深入改革中,要進一步貫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和完善檢察機關自上而下的領導體制;完善法律監督的具體程序;抓緊對檢察人員的培養、訓練,加強制度建設,為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社會作出更大努力。
第一,要堅決貫徹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改革開放服務,為建立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新秩序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要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各級檢察機關要嚴肅認真地遵守憲法,執行法律。要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重大問題要隨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使檢察工作及時得到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歡迎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工作,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認真處理,及時作出答復,并且使之制度化。
第三,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和輿論監督,增大檢察工作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人民檢察院工作若干規定》,公開了舉報工作辦事制度。還要公布其他工作制度。堅持新聞發言人制度,通過新聞媒介向廣大人民群眾介紹檢察工作情況,反饋人民群眾舉報案件的查處情況,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
第四,建立和完善內部制約制度。一要繼續貫徹實行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犯罪案件的分權制,即把偵查、預審與決定逮捕、起訴分開,由兩個部門分別管理,消除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病,使各項業務活動都受到制約;二要對免訴案件實行備案、備查制度,凡是免予起訴的案件,應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備查,上一級檢察院發現免訴決定不當時,有權變更、撤銷或指令糾正;三要實行申訴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處理的制度,對于不服檢察機關決定的重要申訴,不由原決定機關處理,而由上級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審查處理。
第五,改革和完善檢察體制,加快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規范化、制度化的步伐。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改革和調整了業務機構,實行了“三定”,并已經起草了《檢察官法(草稿)》,正在征求意見,進行研究修改,待比較成熟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六,大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檢察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這是檢察機關一項戰略任務。堅持“從嚴治檢”的方針,嚴格治理檢察機關,嚴格要求檢察人員,嚴肅處理自身的各種違法亂紀事件。為了提高檢察人員的素質,要繼續舉辦各種層次的專業培訓班。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建立高級檢察官培訓中心,正在籌建中央檢察干部學院。
在1988年11月召開的全國檢察長工作會議上,我們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繼續把提高檢察機關的執法水平和隊伍建設結合起來,堅持一年一次執法大檢查的制度。同時,要求在各項工作中貫徹改革的精神,切實加強隊伍的組織建設特別是基層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著重進行黨的基本路線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教育;表揚秉公執法的先進人物和先進單位。要嚴明紀律,純潔隊伍,保持廉潔,發揚“一身正氣,兩袖清風”的好作風,把檢察隊伍鍛煉成為嚴格依法辦案、秉公執法、掌握政策、實事求是、聯系群眾、精通業務的隊伍,建設成為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位代表:
我國的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注入了強大的活力,有力地推動了國家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設。中國共產黨十三屆三中全會確定的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正在貫徹落實,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成功,給加強和開展檢察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也給檢察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在人民群眾的支持下,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安定團結,保衛和促進改革與建設的順利進行做出新的貢獻!

醉駕血檢280以上緩刑案例

法律分析:劉某在周末晚與同事相約吃飯,由于劉某自己有車,于是在下班后,便順路將同事帶到的酒店就餐。由于該酒店就在劉某的住宅小區不遠,劉某就將車停到酒店門口處。酒過三巡后,劉某想開車回家并順道將同事一起送回家去,沒有想到的是在車輛起步時,與高某駕駛的轎車發生了刮碰。事故發生后,高某報警。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發現劉某飲酒,便帶回派出所做筆錄及酒精檢測,經檢測劉某屬于狀態,于是以劉某涉嫌對其立案偵查。案件發生后,劉某的家人委托郎慧君、肖媛媛兩位律師做為劉某的辯護人。兩位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去該酒店及事故現場走;訪。發現該路段確實路道較窄,而且酒店就建在開放的住宅小區內,晚飯時間附近車輛較多,停車位置也比較難找,大多數消費者都亂停,該路口交通堵塞的情況時常發生。本案中劉某只是為了圖一時方便,想將車輛開回家,沒想到發生事故。兩位律師將走訪的證據提交法院,并認真的研究了和相關司法解釋,查閱了國內相關的事例,認為劉某雖然是醉駛,但其犯罪行為發生地點和車速有別于道交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酒駕。人民法院應當區別對待,劉某雖然要開車回家,但車輛并沒有真正的.上路,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還沒有發生,僅就其在開放小區內的事故,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法院應當免予處罰。最后法院采納了兩位辯護律師意見,對劉某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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