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到開庭需要多久
刑事起訴到開庭需要的時間具體如下:
1、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大約需要兩個月的時間,民事訴訟法對審理期限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普通程序,針對案情相對復雜的;
2、另一種是簡易程序,適用案件相對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作出判決。
關于普通程序的規定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被告提出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5、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刑事案件從起訴到開庭一般需要2-3個月時間,但也有特殊情況,一般給與延長一個月的時間期限。刑事案件起訴的流程主要有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包括拘留和逮捕)、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法逮捕后釋放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逮捕后釋放的規定是:此時是應當發給釋放的證明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⑴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⑶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⑷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發現不應該拘留逮捕的時候,就要盡快釋放被逮捕的人。釋放的決定是由人民檢察院發放的通知,所以如果公安機關對于此次判斷不滿意可以申請復議。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當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立即撤銷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必須立即釋放,并發放釋放證明。同時,需要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與透明。
此法律條文強調了依法辦案的重要性。它指出,在案件偵查階段,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存在其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法律要求必須及時撤銷案件,避免錯誤的刑事追責。這不僅保護了無辜者的權益,也確保了司法公正。
對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要求在撤銷案件后立即釋放,并提供釋放證明。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個人自由的尊重,確保了被錯誤逮捕的人能夠得到及時的釋放,并恢復其名譽和生活秩序。同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確保了司法程序的公開透明,加強了法律監督。
總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旨在維護法律的公正性與個人的合法權益。它通過明確的程序和規定,確保了錯誤逮捕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得以糾正,維護了社會的公正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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