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在資金流通率越來越高,民間借貸時有發生。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這時候往往要求債務人出具借條,在寫借條的時候,往往卻因為一些小問題容易引起爭議。那么哪些欠款,有借條法院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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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欠款,有借條法院也不支持?
北京市京師(南昌)律師事務所樂治用律師解答:
1、“ 過期的”借條。過期”指訴訟時效已過。正常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關系有三年的訴訟時效,三年后法院將不支持這種關系。但是,只要債權人已經提出要債,訴訟時間則就可以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多次向對方借款,那么訴訟時效還未到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賭桌上的借條。事實上,借條的法律性質是以合法借款人的形式為債權債務所涵蓋的,賭博不應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3、傳銷入會費。介紹他人加入傳銷組織,以收取會員費讓他人打下的借條,雖然名義上是借款,但是雙方之間的民間借借關系實際上是不正常、違法的。
4、撕碎的借條。撕毀的借條作為一個證據之間存在一些重大問題缺陷,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原始書證,可信度低,不能自己作為判決的定案依據。
5、復印件。如果只持有欠條的復印件,原件不能用來核實借款的真實性,如果被告不接受它作為證據,法庭將不予支持。
北京市京師(南昌)律師事務所樂治用律師解析:
如果需要有人向我們可以借錢的話,需要讓對方寫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條,這些影響因素必不可少:
1、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定全稱應當寫明。
2、大小寫標明的借款金額。
3、 借款期限應當清楚說明,包括借款的開始、結束日期和借款的固定利率。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日期。
5、借款利息應當寫明,年息或者月息應當寫明,并約定借款利息費用總額(含文字和數字金額)。
6,借款償還日期和繳款日期。
7、應有本人的簽名,指紋或親自進行簽章。
北京市京師(南昌)律師事務所樂治用律師補充:
即使是在雙方進行平等自愿且關鍵要素齊全的條件下也是不合法的,過期的借條本就不具備相關法律制度效力,而賭博和傳銷本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在此過程中可以產生的交易也不會因為受到國家法律保護,而撕毀的借條以及借條復印件不具備和原件一樣的法律效力,也是屬于無效借條。
樂治用律師,具備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較強的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執業以來,辦理了數百起刑事、民商案件以及非訴案件。在刑事辯護領域,多次依法最大限度讓被告人得到減輕或從輕處罰。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并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并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后國內的交易平臺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并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于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于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后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鉆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種象征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么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么“值錢”(包括鉆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于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于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于2008年次貸危機后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恒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于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并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么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浦路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臺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征。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于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暗V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借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牡V場,也就是聚合n多臺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網絡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么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并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準”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后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于“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后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后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于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征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臺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征,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于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于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并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于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于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絡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后內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后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并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于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并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于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于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臺“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于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后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于虛擬貨幣的認定也并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于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于民法典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準并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于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并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后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后,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余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于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臺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后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干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肖虹律師,1973年出身,是一位備受矚目的刑辯律師和民商事爭端解決專家,專長于經濟法律風險管理與控制。她的職業生涯中,曾成功辯護過一系列重大案件,如中國最大傳銷案、深圳廷苑酒店偷稅案和觀瀾偽造貨幣案等,這些案件涉及金額巨大,彰顯了她在法律界的深厚專業實力。
在職業職務上,肖虹律師是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同時擔任了北京市律師協會傳媒與新聞出版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民營經濟研究院授課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兼職研究員等重要職務,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PE二級市場發展聯盟和《求是》影視中心等機構的法律顧問。此外,她還擔任了禮品行業商會首席法律顧問,并且是“太陽村”公益法律顧問,展現了她的公益精神。
在業務領域,肖虹律師擅長公司治理、投資并購和刑事法律風險防范,曾擔任眾多知名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成功處理了上百起復雜案件,包括貪污、走私等重大刑事犯罪,為當事人爭取到了不同程度的權益。
她的辯護詞《世界通傳銷案辯護詞》在中國大律師網的個人專欄上廣受關注,點擊量超過22萬人次,被譽為“驚世辯詞”,顯示出其辯護詞的影響力。教育背景包括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學位,工作經歷豐富,涵蓋多個知名律師事務所和大型企業法律顧問職務。
肖虹律師因其在法律界的顯著貢獻和專業能力,多次獲得榮譽和認可,被譽為“法律界的一朵鏗鏘玫瑰”,業界對其評價極高,贊譽其法律洞察力和辯護技巧。
肖虹,律師,1973年出生,知名刑辯律師、民商事爭端解決專家,潛心研習經濟領域法律風險管理與控制。曾為世界通傳銷案(中國最大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之一)、深圳廷苑酒店偷稅案(全國十大偷稅案)、觀瀾特大偽造貨幣案(涉案數額數億元)等多起國內大案要案成功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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