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刑事拘留的期限情況如下:
1、公安機關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0天。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期限
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退回補充偵查的,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以兩次為限。
5、審判階段
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個月。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2個月。
刑事案件拘留處罰的復議流程如下:
1、了解拘留的性質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行使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行為。這意味著刑事拘留不能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但可以申請變更。
2、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均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
認為拘留措施不當,其超過法定期限、不符合拘留條件等。
4、提出申請
向作出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申請可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申請需由受理機關當場記錄。
5、受理與審查
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需要補充相關證據或進行聽證。
6、決定與通知
審查結束后,受理機關將作出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決定包括釋放、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
7、不服決定的申訴
對受理機關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則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8、人民檢察院的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申訴進行審查,情況屬實,將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其適用條件如下:
1、案件性質必須是刑事案件,即涉及的犯罪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
2、被拘留對象正在實施(包括預備)犯罪,或者有重大作案嫌疑,不采取強制措施就無法保證案件偵查的客觀公正有序進行。
3、符合的情形之一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檢察院對 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期限 與公安機關是一樣的,最長37天。刑事拘留拘留的程序是: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交由 公安機關執行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異地執行拘留,應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配合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將原因寫明附卷。所謂有礙偵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聞訊后,有逃跑,藏匿、毀滅或偽造證據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證,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因客觀原因,如地震、水災造成交通中斷,或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檢察院對于 被拘留的人 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有不應當拘留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原決定的負責人批準釋放,并制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于依法 可以取保候審 或者監視居住的,按照規定 辦理取保候審 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