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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主文(撤銷緩刑時判決書主文應當如何表述)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24 14:26:04

法律文書有哪些

法律文書在不同的使用場合和目的下,其內容和形式有所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文書主要分為訴訟文書和辦公文書兩大類。根據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以及其發揮作用的不同,可以將法律文書細分為以下幾種:
1. 立案文書:用于記錄案件受理和立案的過程。
2. 偵查文書:在偵查階段使用的法律文書。
3. 審查批捕和其他強制措施文書:用于審查逮捕申請和其他強制措施的文書。
4. 審查起訴和出庭文書:用于審查起訴和出庭辯論的法律文書。
5. 抗訴文書:用于提起抗訴的法律文書。
6. 監所檢察和法律監督文書:用于監獄和看守所的檢察及法律監督。
7. 控告申訴檢察和刑事賠償文書:用于控告、申訴及刑事賠償的法律文書。
8. 審批延長辦案期限文書:用于審批延長辦案期限的法律文書。
9. 辯解寬恕護代理文書:被告人和辯護人使用的法律文書。
10. 其他文書:除上述文書外的其他法律文書。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的規定,法律文書的基本結構包括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標題部分需包含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案號。正文部分則由首部、事實、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尾部組成。首部需列出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及案件來源和審理過程。事實部分應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認定的證據和事實。理由部分是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評述,并闡明理由。裁判依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條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具體處理決定。尾部包括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告知事項。落款部分應包括法院署名和日期。

刑事財產刑執行的司法解釋

一、刑事財產執行司法解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第四條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第五條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

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和其他相關材料,并填寫《移送執行表》?!兑扑蛨绦斜怼窇斴d明以下內容:

(一)被執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三)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經處置財產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

(五)移送執行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于移送范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

第八條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第九條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十條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第十二條被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拍賣、變賣等變價措施。

二、延遲執行擔保函的內容有什么?

被執行人:某某

擔保人:某某

某某訴某某一案,經謀人民法院判決(調解)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某某于某月某日提出申請執行。但某某確有困難,愿提供財產擔保,請求人民法院延期執行。

此致

某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某某

擔保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延遲執行擔保函的內容有被執行人和擔保人的相關身份信息,以及訴訟案件的具體判斷結果,同時還需要寫明具體進行執行的時間,和擔保人進行擔保的有關內容。并且還需要被執行人和擔保人簽署名字。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 罰金 、 沒收財產 ;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第四條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第五條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 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和其他相關材料,并填寫《移送執行表》?!兑扑蛨绦斜怼窇斴d明以下內容: (一)被執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三)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經處置財產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 (五)移送執行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于移送范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 第八條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第九條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 扶養 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十條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第十一條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第十二條被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拍賣、變賣等變價措施。 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需要退賠被害人的,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退賠;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 第十三條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 人身損害賠償 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 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問題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咨詢,竭誠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刑事裁判涉財產刑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 罰金 、 沒收財產 ;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第四條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第五條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 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 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和其他相關材料,并填寫《移送執行表》?!兑扑蛨绦斜怼窇斴d明以下內容: (一)被執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三)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經處置財產的情況; (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況; (五)移送執行的時間;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于移送范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 第八條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第九條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 扶養 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十條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第十一條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第十二條被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拍賣、變賣等變價措施。 涉案財物最后一次拍賣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予以接收;有關財政機關要求繼續變價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需要退賠被害人的,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退賠;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 第十三條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 人身損害賠償 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 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問題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咨詢,竭誠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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