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案可能嗎
刑事案件僅在特定情況下得以撤銷:
(1)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未被認定為犯罪者;
(2)追訴期已過之犯罪;
(3)得到特赦令而免于刑罰者;
(4)依法應由被害人告知起訴或撤回起訴的犯罪,若未告或撤訴;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者;
以及(6)司法以法其他規定豁免其刑事責任者。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能撤訴嗎
在刑事案件中,撤訴是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放棄對案件的控訴,以終止訴訟程序的一種行為。不同類型的案件撤訴條件和程序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關鍵點:
對于一審中的撤訴,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均需在宣判前申請。在公訴案件中,若審查發現無罪證據,允許撤訴;若有罪證據,則不允許撤訴。自訴案件中,撤訴需體現自愿性,若出現新的事實或證據,可重新起訴。
在自訴案件中,若自訴人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裁定按撤訴處理。對于附帶民事訴訟,若原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應按撤訴處理。
對于二審上訴的撤回,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的,法院應準許。若上訴期滿后撤回,第二審法院需審查原判是否正確,準許撤回需符合一定條件。對于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在二審開庭后撤回上訴的,不予準許,繼續審理。
二審抗訴的撤回同樣遵循一定期限,檢察院在期限內撤回的,第一審法院不再移送案件。期滿后撤回,若在二審宣告裁判前,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相關方。
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若法院準許撤回,第一審判決、裁定應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
二審中的按撤訴處理適用于抗訴案件,若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無合理理由,法院可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相關方。
再審中的申訴和抗訴的撤回,若檢察院在開庭前撤回抗訴,法院應裁定準許。若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無合理理由,法院可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或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應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除非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
刑事案件撤訴需要怎樣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撤訴需滿足以下條件。首先,自訴案件中如果缺乏定罪證據,且自訴人無法提供證據補充,這成為撤訴原因之一。其次,自訴人需遵守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將被視為撤訴。
法律依據出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該條款指出,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如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應開庭審判。反之,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若自訴人未能提供補充證據,應說服其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當自訴人未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在法庭審理中,對于證據存在疑點時,法院需依據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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