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尋釁滋事罪立案須滿足以下條件:
1.意氣用事地向他人施暴,情節嚴重。
如對他人實施數次乃至攜帶器械施暴等行為。
2.肆無忌憚地追逐、阻撓、謾罵或恐嚇他人,情節惡劣者。
例如造成他人神經失常、自殺等重大危害。
3.非法強行索取或任意毀壞、占有公共財產,情節嚴重者。
例如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價值超過一千元,或者隨意毀壞、占有公私財物價值超過兩千元。
4.在公共場合挑起紛爭,導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者。
需注意的是,針對特定案件是否達到立案標準,需全面考量案件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判定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均依據法律規定與相關司法解釋進行。
刑法293條立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包括:
1. 當事人為了尋求刺激或報復,以無事生非、肆意妄為等方式實施本法第293條所列行為者,應視為尋釁滋事罪;
2. 若行為人因為日常生活中的瑣碎糾紛,借題發揮并實施本法第293條所列行為,但糾紛由受害人故意挑起或其應對矛盾升級承擔主要責任時,則不應視為尋釁滋事罪;
3. 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而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損毀、占有他人財產等行為的,一般不視為尋釁滋事罪,除非相關部門已進行批評制止或處理處罰,但行為人仍持續此類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者,方可判定為尋釁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與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涉及多個方面。具體情形包括: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導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殺,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超過二千元,或此類行為三次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按照刑法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需具備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條件。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則被視為一般違法行為。在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行為方式和手段,如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是否采取公開或組織方式;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如是否導致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重大財產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如在同一地點,白天與夜晚的影響不同;行為人的一貫表現,是否有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
這些因素共同決定了尋釁滋事罪的情節嚴重性。在具體案件中,法官會綜合考慮以上因素,以確保公正判決。此外,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還需充分考慮行為的社會影響,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
尋釁滋事罪立案準則的具體規定
尋釁滋事罪,是對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甚至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
以下列舉四種涉及此類惡行的情況及其相應刑事責任:
一、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且情節惡劣者,同上;
三、強行索取、占有公私財物且情節嚴重者,同上;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導致秩序嚴重混亂者,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
若糾集多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者,則處以更重的刑罰,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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