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警察傳喚,分為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面對治安傳喚,如果不去,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而如果是刑事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對必須到庭的被告進行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然可以采取拘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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