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申請780萬國家賠償是因為張志超被控奸殺女同學羈押近15年,經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蹤。一個月后,該女生的遺體在學校一男生廁所被發現。經臨沭縣公安局偵查,認定該校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強奸殺人。
2006年3月,張志超以強奸罪被判無期徒刑。2011年,沉默6年的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請求母親為其找律師申訴。
代理律師們調查發現,偵查機關未曾就尸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發、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鑒定,該案還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諸多疑點。例如,張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顏色與實際顏色不一樣等。
隨后,馬玉萍開始四處奔走,走上了為兒子申訴的漫漫之路。該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決定再審后,經過6次延期。2019年12月5日,該案在山東淄博中院開庭。庭審過程中,檢方提出疑罪從無,但法院未當庭宣判。
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2005年案發時,張志超不滿16歲,至2020年1月13被釋放,他被羈押了5449天。
6月1日下午,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楓、陳曦為張志超向山東臨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請求申請國家賠償總計788.9萬。
擴展資料
律師說申請國家賠償金額經過深思熟慮,沒有“獅子大開口”:
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李遜介紹,按此標準,張志超羈押5449天,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8.9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按照人生自由賠償金的約3倍申請,即600萬元。
此前,有媒體報道,張志超案有可能成為國家賠償法頒布以來最高金額案件。對此,李遜表示:“為什么有傳聞張志超的賠償金額可能是最高,因為張志超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仍然是一個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是金錢不能彌補的。”
他介紹,對于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金額具體數量,律師團隊和張志超本人及家屬經過反復溝通,深思熟慮,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標準進行申請,并沒有“獅子大開口”。
參考資料來源:北晚新視覺-被羈押15年后改判無罪,張志超申請780萬國家賠償,律師這樣說
一、國家賠償金規定是什么?
國家賠償金規定是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這種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業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賠償標準要看國家行政機關給當事人造成的具體損失。如果已經直接造成了當事人死亡,那么國家賠償的標準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對當事人進行賠償,而且直系親屬的撫養費,喪葬費等,這些都有國家賠償,其他的造成勞動能力喪失或者身體損害的,也都有著不同倍數的賠償標準。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一直要求申請國家賠償的話,必須是有相關的事實依據,還有就是法律依據的事實依據,就是因為確實是存在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法律方面的依據主要就是《國家賠償法》,日后如果想要國家賠償的話,是可以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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