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誰提起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的訴訟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自訴案件的訴訟由被害人自行提起。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個人能提起刑事訴訟嗎
刑事訴訟是國家刑罰權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因此以公訴機關承擔控方職能為原則。
具體到我國,就是以偵查機關取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原則。
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受害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訴,具體可以分為三類:
1、法定自訴案件
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等罪名,被刑法規定為原則上告訴才處理的情形。
其中的侵占罪是沒有例外的純粹自訴案件。
2、可公訴也可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此類案件客觀上不需要偵查機關件偵查,所以法律給予被害人提供了一個繞開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程序、直接起訴到法院“快捷方式”。
3、公訴轉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此類案件允許自訴,實際上是對“告狀無門”的當事人的一種最后救濟措施。
刑事訴訟由誰提起
如果是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如果是自訴案件,則由自訴人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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