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需要法制科批準嗎
法律分析:立案不需要法制科批準,公安機關立刑事案件,需要分管副局長審批,如果要刑事拘留人,就需要法制辦審批,案件偵查終結后,經分管副局長審批后,可以直接移送檢察院批準逮捕,不需要法制辦審批。公安局法制科的職責是進行提請批準逮捕、移送起訴、取保候審等案件辦理環節的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結案
一般刑事案件結案視情況而定:
刑事案件一審最長在16個月以內結案,二審最長在4個月以內結案,如果有特別特殊的法律情況,經過報批可以延長;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一般刑事案件,結案時間或者說判決下達的時間大約為6個月左右。特殊情況下,也就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經過相應調查取證和審查程序,有可能不足六個月就提前結案,這兩種情況下嫌疑人都沒有被定罪量刑,不會留下前科劣跡。
我國對于刑事案件的審查期限有著相關的規定,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規定的辦案期限。例如偵查階段,這個期限通常是兩個月,但在案件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安機關通常會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或省級檢察機關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每次可延長一至兩個月,通常最長偵查羈押期限為7個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無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但需提請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審查起訴階段通常為一個月,最多延長半個月,但可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退偵后審限重新計算。審判階段通常為兩個月,最長可再延期四個月。所以綜合三個階段辦案期限來說,一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16個月;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普通刑事案件并不會用完上面的全部時間,大部分案件在6個月左右處理完畢。案件相對復雜的,會在一年左右結案。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經過較嚴格審批程序,上述所謂的最長期限還可以被延長,只是法律條件較高、審批程序更嚴格。所以嚴格來說并沒有特別明確的結案時間限制。
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偵查羈押期限如下: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總之,最快需要五個月才能結案。刑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可以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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