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審判監督程序的步驟
申請審判監督程序的步驟:
(1)受理、審查 申訴 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
(2)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申訴卷。
(3)第 二審 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 一審 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
(4)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 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
(5)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6)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1、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特定情況下,行政賠償調解書也可以成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對象。
2、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3、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A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均有審判監督權,均可以提起再審程序。B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有權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C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對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申訴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對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重視,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并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立案監督后要3個月出結果嗎
立案監督后3個月內出結果。
立案監督具體流程有案件受理、案件審查、公開聽證。
1、受理部門。各級檢察機關控告申訴部門負責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受理。受理范圍含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2、案件審查。審查部門為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對民事檢察監督案件進行審查。審查程序有聽取雙方意見,充分了解案情、對訴訟材料進行全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依照法律規定,制作審查終結報告,審查期限為三個月。
3、公開聽證。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審監庭立案后決定再審
法律主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而分別按照相應的審判程序審理。按第一審程序審理時,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可以合并審理;按第二審程序審理時,當事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的,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執行監督立案條件
執行監督立案條件是:
1、執行裁定、決定違法,如裁定追加、變更被執行人錯誤;
2、執行行為存在違法情形,調查、搜查違法;保管、使用被執行財產違法;
3、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不受理執行申請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4、執行人員存在違法行為,執行人員違反回避規定;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執行失職、執行濫用職權等行為等。
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1、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對申請案件進行審查,認為人民法院行使執行裁決權、執行實施權存在違法情形或不履行、怠于履行執行職責的,應當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2、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申請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民事執行活動不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3、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執行人員在執行活動中存在違法犯罪線索的,移送本院控告檢察部門處理;
4、作出終結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終結審查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相關推薦:
人到賠償標準(公司人道主義賠償標準)
減免刑事罰金(減免刑事罰金申請書寄給誰)
立案了會傳喚(刑事立案后會傳喚嗎)
刑事不準上訴(刑事案件多久就不能上訴了)
簡單賠償協議(簡單工傷賠償協議書范本精品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