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定義與類型
屬刑事自訴范疇的案件包括:
首先,被告訴求法院才能予以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但不涉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
另外,此類罪行還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嚴重虐待罪以及侵占他人財產罪。
其次,被告人已構成輕度犯罪,被害人可提供確鑿證據進行指控,例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非法入侵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但若未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利益,則不在此列;
同樣,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如未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也不在此列。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被告人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亦在此范圍內。
最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應受法律制裁,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卻未予追究的案件,亦可自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通常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
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一、刑事自訴的含義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自訴的范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三、刑事自訴的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四、刑事自訴的起訴條件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即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刑事自訴是什么意思
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在我國的刑事訴訟體系中,刑事自訴是除了公訴之外的一種補充方式,它允許個人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而不需要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自訴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類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等,必須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告訴,法院才予以受理。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指犯罪事實和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持其訴訟。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包括:
起訴主體通常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
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刑事自訴制度的設置,旨在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義,同時也體現了刑事訴訟中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刑事自訴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刑事自訴
法律主觀:
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根據《 刑事訴訟法 》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 法院 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特點 刑事自訴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程序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 證人 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刑事自訴的問題我們就闡述到這里,想來大家應該對于刑事自訴有一定的了解了,你也可以選擇與公訴對比著去學習相關的東西,刑事自訴在我們生活中還算常見,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您問題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刑事自訴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刑事自訴特點刑事自訴案件具有以下特點: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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