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是在立案前還是立案后
詢問筆錄一般的情況下,就是在立案之后進行的。立案是公安機關根據(jù)詢問等材料,進行審查,最后做出的決定,光有筆錄,如果沒有其他材料不能進行立案的,有報案記錄,但是不會作為案件保存的。
立案時間是在詢問筆錄之后的。立案前獲得的詢問筆錄也是證據(jù),證明涉嫌違法的,詢問筆錄就是立案的依據(jù)。
立案時間: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jīng)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jù)證明,并非毫無根據(jù)。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有管轄權。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也就是說立案需要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因此立案時間是可以在詢問筆錄之后的。
立案前做詢問筆錄:
1、對某個涉嫌違法的行為立案是有條件的,僅僅憑舉報還不立案,還要核查屬實。更不能憑主觀認為“涉嫌”就立案。核查的過程就是取證的過程,有證據(jù)證明違法行為存在并可按一般程序給予處罰的才能立案。立案前獲得的詢問筆錄也是證據(jù),證明涉嫌違法的,詢問筆錄就是立案的依據(jù).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jiān)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jù)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就說明了核查取得的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jù)是立案的材料,獲取證據(jù)在前,立案在后。第六十一條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xiàn)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jù),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程序就是不立案的行政處罰,明確規(guī)定可以收集包括詢問筆錄在內的證據(jù)。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并沒有對立案前能不能收集證據(jù)作出規(guī)定,只是對適用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中應當遵守的程序作出規(guī)定,也就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問題。執(zhí)法人員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來源于法律的授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已經(jīng)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jù)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fā)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jù)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可見,法律規(guī)定有舉報、涉嫌違法的就可以行使調查、取證的職權,而不是立案后才可以行使取證的職權。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立案之前能不能訊問
案件的審理是需要先立案的,有一個審理的流程,跟我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更加地嚴格,所以我們要知道,刑事案件在立案前能不能進行訊問呢?那么,接下來由為大家?guī)в嘘P于立案之前能不能訊問的知識吧,以供大家參考!一、立案之前能不能訊問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之一,訊問嫌疑人的,要立案才能進行的,如果是詢問則不需要立案。
二、公安機關詢問證人有哪些規(guī)定 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二百零五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xiàn)場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第二百零六條 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七條 本規(guī)定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被害人。三、詢問證人的注意事項 1.證人與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不平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詢問證人持續(xù)時間沒有限制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對證人詢問時間也沒有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guī)定,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這是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xiàn)。不言而喻,證人被詢問時間最長時間也應有時間限制。 2.證人易出假證。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重要階段。證人證言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證據(jù),重證據(jù)、不輕信口供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則。詢問證人法律沒有規(guī)定時間限制,偵查人員對證人所證事項達不到滿意,長時間反復詢問,致使證人與外界隔離,對證人身體、精神造成極大壓力,易引起證人對法律、對偵查機關產(chǎn)生抵觸情緒。從而有可能為解脫干系不顧事實、不顧法律達到偵查人員滿意而出假證。 3.偵查人員易濫用職權。偵查機關調取證據(jù),詢問證人是法律賦予的職責,但是詢問證人法律未規(guī)定詢問時間期限,在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過的思想支配下,偵查人員可以長時間地詢問,詢問時間長短由偵查人員決定,詢問達不到目的就不讓證人回家,證人長時間得不到休息,精神受到折磨,可能導致變相拘禁,甚至引證、誘證、逼證。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關于立案之前能不能訊問的法律知識。刑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未立案是不能夠進行訊問的,可以進行詢問環(huán)節(jié),所以要注意兩者之間的區(qū)別。
訊問筆錄是不是立案了
做了詢問筆錄不算立案。
詢問筆錄是立案前的一個程序,不算是正式立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存在。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通常在被公安機關傳喚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況下,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反映情況。一般情況下,拘留期限不超過10天,在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情況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7天。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若對公安辦案不服的,可向當?shù)丶o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舉報,并可請求相關賠償。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yè)律師。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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