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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表現(刑事訴訟的模式及特征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25 01:05:36

刑事訴訟都有哪些案件

刑事訴訟案件包含以下內容:
1、危害國家安全罪;該罪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2、危害公共安全罪;該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該罪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該罪指故意或者過失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行為。
5、侵犯財產罪;該罪指故意非法地將公共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據為已有,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包括: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詐騙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該罪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指妨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
7、危害國防利益罪;該罪指主體出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8、貪污賄賂罪;該罪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9、瀆職罪;該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10、軍人違反職責罪;該罪指為了依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結合軍隊司法實踐而制定。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故意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等等。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于管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三條 【犯罪定義】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訴訟的四大特點

刑事訴訟的四大特點:

1、刑事訴訟是法定的國家機關(如檢察機關和法院等)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2、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動用具有主動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點;

3、刑事訴訟是訴訟主體遵循訴訟規則的相互作用過程;

4、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民事訴訟的特點是:

1、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不同于群眾自治組織的性質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不同于民間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2、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是公共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案件的受理上,也體現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是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的。只要一方不愿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糾紛,就不可能進行調解仲裁,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都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取決于當事人的意識,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是不同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具有程序性。民事訴訟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者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執行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往往會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

分析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特點

或求論文《試析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特點及其完善》rn摘要:正 近年來,在刑事訴訟法學理淪和改革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研究中,有些文章提出了刑事訴訟結構的問題。刑事訴訟的結構,是一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問題,它的提出和研究,反映了當前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化和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浪潮,介紹和研究英美法學的著作和文章日漸增多,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訴訟觀念,開始對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產生影響,有些人自覺或不自覺地用英美當當事人主義訴訟結構的模式,來評斷我國的刑事訴訟結構的問題。應當承認,我國的刑事訴
  刑事訴訟的結構是指控訴、辯護和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組合方式和相互關系。刑事訴訟結構分為刑事訴訟構造、刑事訴訟形式或刑事訴訟模式。它是刑事三方的不同地位以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訴訟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訴訟中控、辯、審的關系,決定了整個刑事訴訟的基本運行態勢。
  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由偵查、起訴、審判三個互相聯系、又互相制約的階段為主組成,而不是以審判為中心。傳統的訴訟結構,不論是職權主義還是當事人主義,都是以審判為中心,審判前的偵查、起訴,被看作是審判的準備階段,而不是與審判并列的。我國的訴訟結構則有所不同。刑事訴訟從立案開始,經過偵查、起訴到審判結束,交付執行,其間經過五個階段,它是一個漸進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固然審判居于核心地位,被告人是否有罪和處以刑罰,須在這個階段才能最終解決,但對審判前的偵查和起訴,不僅是刑事訴訟或審判的準備活動,它亦是整個刑事訴訟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個獨立的階段,有自己特定的地位租作用。在我們看來,刑事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不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益爭議,而是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按照特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的活動。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起訴、裁判三個階段,作為互相銜接的三道工序,分別由上述三個機關分別負責,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并起互相制約的作用,以保證正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尤其是將偵查和起訴在程序上作為兩個獨立的階段,具有特殊意義。公安機關獨立負責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偵查工作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法律也作了明確規定。上述兩個階級中的活動,同樣具有訴訟的性質。因此,研究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時候,不能只著眼于審判,還應把偵查和起訴包括在內。
  (二)法律監督職能的加強,改變了訴訟以審判、控訴、辯護三種職能組成的舊格局。傳統的訴訟結構,不論是職權主義還是當事人主義,都是以審判、控訴、辯護三者的關系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組合為主要特征,當事人主義突出以控辯雙方的對抗為特征,職權主義強調審判在控訴和辯護雙方爭辯中的主導作用為特征,但都沒有脫離審判與當事人三方關系的大框架。我們的訴訟結構則有所不同,法律監督職能在訴訟中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對訴訟中其他職能的行使產生較大的影響。監督職能的加強,體現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之中。首先表現在偵查與起訴的分離。偵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不參加偵查和不指揮偵查,但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實行法律監督。主要通過審查批準逮捕人犯和審查起訴,發現和糾正辦案中的錯誤和偵查中的違法行為。不論是西方國家還是蘇聯等國,偵查、起訴都沒有截然分開,一般來說,偵查是在檢察官指揮下進行的,或者是由預審法官負責。我們把起訴從偵查中分離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階段,由檢察機關負責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提出起訴意見的案件,從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上進行全面審查。實踐證明,在偵查和審判之間,設置這樣一個階段,劃出一定時間,由另一個機關組織專門力量,對前一個階段的偵查活動及其結果作出一次復查是十分必要的,這對于發現和糾正刑事案件中的錯漏現象和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有重大作用,而決不是“可有可無”、“重復勞動”。檢察機關不直接參與偵查和負有法律監督職權的專門性,這就從制度上保證它的客觀、公正。由于同刑事犯罪作斗爭極其復雜,偵查工作要受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偵查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認識上的主觀片面,都會對偵查案件的質量產生影響,而難免不發生錯誤。追究犯罪是國家重要的專政權力,行使這種權力必須有制約,防止可能發生的弊端。監督職能的加強,正是符合同刑事犯罪斗爭的特點和加強法制的需要。其次是表現在檢察機關在審判中地位的變化。傳統的訴訟結構,檢察官是當事人,執行控訴職能而無法律監督職能。我國的檢察人員是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他執行公訴的職能,又體現和執行法律監督的職能。他出席法庭,不僅要依據事實和法律揭露和證實犯罪,而且要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無錯誤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三是表現在對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總之,發揮監督職能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作用,是使偵查、審判、執行等訴訟活動的依法進行,實現訴訟目的的有效保證。西方的訴訟理論,一般著重于從控辯雙方的對抗,如何增強辯護方對代表政府控訴犯罪的檢察官的抗辯力量,保護被告人的權益的角度提出、研究問題。在資產階級國家里,檢察官追究犯罪,提起控訴,總是代表資產階級國家的利益,為維護資產階級政權的統治服務,在強大的資產階級專政權力面前,要求加強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增強其在訴訟中的地位是必要的,也是對的。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機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除了從控辯雙方的對立關系上完善訴訟結構外,有可能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在訴訟中的作用,加強對偵查和審判活動的監督,保障訴訟活動的正確進行。

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有

法律主觀:

我國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具體表現為: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文件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并存人記憶的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并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于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系。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系,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么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一特征表明:其一,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無論是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各種證據的取得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在證據理論和訴訟理論上,嚴格講是不應當具有證據效力的,更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其二,訴訟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即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不可以作為訴訟證據。我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作了明確規定,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了七種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其他訴訟法也作了相應規定。同時還對各種證據的形式也作出明確的要求,如物證、書證必須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過照相、錄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應當以書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經核對無誤后,由證人、保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訴訟當事人簽名蓋章;鑒定結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鑒定人簽名蓋章;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根據需要分別采用書面筆錄、繪圖、照相、錄像等形式,書面筆錄要由勘驗人員、現場見證人簽名蓋章;等等。其三,訴訟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未經法庭查證屬實的材料,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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