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復核期限是什么情況
法律分析:不起訴復議復核期限分兩種情況:1、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的,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復議,但對復議期限沒有作出規定;2、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不立案復核應該怎么處理
刑事不立案復核的處理方式需要控告人了解不立案原因,提出復核申請,等待復核結果,接受復核決定,并依法維權。
一、了解不立案原因
首先,控告人應當詳細了解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具體原因。這有助于控告人更準確地判斷是否有必要進行復核,并針對性地準備復核材料。
二、提出復核申請
控告人如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誤,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核。申請復核時,應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書面申請應明確闡述復核的理由和依據,以便公安機關進行審查。
三、等待復核結果
公安機關在收到控告人的復核申請后,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控告人需要耐心等待復核結果,期間可保持與公安機關的溝通,了解復核進展情況。
四、接受復核決定
公安機關經過復核后,會作出維持原決定或撤銷原決定并立案的決定。控告人應尊重并接受公安機關的復核決定。如仍有異議,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如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五、依法維權
在整個復核過程中,控告人應依法維權,不得采取過激行為或干擾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時,控告人也可尋求法律援助或咨詢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
刑事不立案復核的處理方式需要控告人了解不立案原因,提出復核申請,等待復核結果,接受復核決定,并依法維權。在整個過程中,控告人應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公安機關的決定,同時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控告人的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關于刑事賠償的復議程序有哪些
刑事賠償復議流程包括以下三個環節:
首先,復議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部門;
其次,在接收到申請后的兩個月內,復議機構應做出決定;
最后,如果當事人對復議結果持有異議,他們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由其進行最終裁決。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二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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