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刑事申訴期限的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二、刑事案件申訴流程是怎樣的?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
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
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雖然法律規定了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依法審理案件,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適用錯誤法律判決、裁定案件,違法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等情形也是時有發生的。在這些情形發生之后,即使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裁定、判決,案件當事人等可以提出申訴請求。
法律分析:上訴人可以是原審原告,也可以原審被告。
在法院訴訟中,上訴人是指對一審判決不服而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如果是原審原告上訴的,則上訴人為原告,被上訴人為被告; 如果是被告上訴的,則上訴人為被告,被上訴是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訴的請求和理由。
一、案件中的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上訴人可以是原審原告,也可以原審被告。上訴人不一定就是原告,被告人、第三人都有可能是上訴人。提起上訴的人就是上訴人,沒有提起上訴并與他的利益有關的,就是被上訴人。比如一個案子中,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提起上了上訴,那么他們都是上訴人。只有被告提起上訴,而且只針對第三人提起上訴,并且不牽扯到原告的利益,那么被告是上訴人,第三人是被上訴人,原告就與此無關。
二、上訴人與提起上訴人有區別嗎?
上訴人與提起上訴人是有區別的。上訴人與提起上訴的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上訴權、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提起上訴的人,后者包括提起上訴的上訴人及代理上訴人提起上訴的人。
二者并非時時同一。在上訴人自己親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二者是同一的。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上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為提起上訴時,二者又是分離的。不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與代為提起上訴的人,其訴訟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同等的。
在我國,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訴權,都可通過自己的上訴行為而成為上訴人。共同訴訟人因其種類不同,成為上訴人的情況亦不同。
三、上訴人可以提起上訴的條件是什么?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我股的法律中對于上訴和上訴人的概念是明確的規定的,上訴人作為原告或者被告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的,也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判斷,并不一定上訴人就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方,具有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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