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的案件都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包括三類:首先,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類案件中,法律賦予了受害者以特定權利,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無需通過公檢法機關介入。其次,當案件達到輕微刑事標準時,且有證據支持,受害者同樣可以自行起訴。最后,如果受害者擁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其人身或財產權益,且應追究刑事責任,而公檢法機關未予追究,受害者也有權自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訴案件涵蓋上述三類。其中,第一類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通過其他機關介入。第二類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雖然輕微但仍需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第三類是當公檢法機關未履行其職責,未能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受害者有權自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這種情況下,受害者需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其權益受損,并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刑事自訴案件的類型和法律依據。自訴案件的處理方式更加直接和靈活,賦予了受害者更多的自主權,使得受害者在面對侵權行為時,能夠有效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在現實生活中,當遭遇侵犯時,受害者應充分了解并運用自訴案件的相關知識和法律條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刑事訴訟法自訴類案件有哪些
法律上規定的自訴類案件的范圍包括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分別是普通的侮辱誹謗案,虐待案和侵占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此外自訴案件還有輕微的刑事案件,另外就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但受害者認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也能到法院起訴。
一、刑事訴訟法自訴類案件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對于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于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二、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自訴案件應于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于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后認定屬于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自訴類的案件當然比較少,因為大多數的刑事犯罪都會給國家的正常發展造成不特定的危害。如果受害者實在分不清楚哪些是自訴案件,就算是自訴案件也可以到公安機關去報案的,到時候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自然會告知應該怎么處理。
刑事公訴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如下:
1、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時應當立案偵查,接到報案時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2、審查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后,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不屬于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因民間糾紛引起,犯罪行為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關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侵犯財產犯罪兩類犯罪中的罪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因民間糾紛引起”,是指由于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民事權益爭議,而導致了犯罪的發生,如戀愛糾紛、鄰里糾紛、宅基地糾紛、債務糾紛之類;“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據有關事實和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根據《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實務中常見的有過失致人傷害罪(輕傷)、侮辱罪、誹謗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這里所說的“民間糾紛”是根據《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有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因此,對于實踐中常見的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矛盾引發的糾紛,均可視為民間糾紛。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的一種訴訟方式。刑事公訴案件的流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發生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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