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什么情況下判死刑
行為人在蓄意謀殺、嚴重的 故意傷害 、強奸、暴力 搶劫 、劫持、 綁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 刑事犯罪 、數額巨大的貪污 受賄 的情況下,適用 死刑 。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中國死刑標準
中國死刑標準,具體如下:
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4、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5、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6、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7、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8、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9、對被判處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量刑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三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認為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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