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回避的程序流程涉及到刑事訴訟法中的多個環節,主要包括回避的期間、申請、審查與決定,以及對駁回申請的復議等關鍵步驟。
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包括偵查、起訴和審判,適用回避制度。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庭時審判長需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進行回避。一旦提出申請,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員將被排除出法庭審判過程。這確保了審判的公正性,適用范圍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程序。
對于偵查和起訴階段的回避程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為了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在開始偵查和審查起訴活動后,應向當事人告知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偵查階段的回避以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為主,同時兼顧申請回避,而檢察機關則應加強對其偵查程序合法性的監督。檢察官在發現有法定回避情形時,應主動回避;若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發現未主動回避,可以指令其回避。此外,當事人及其他各方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要求檢察官回避的申請。
當公安司法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有依法應予回避的情形時,應自行提出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樣有權申請回避。申請時需口頭或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申請需記錄在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根據規定,審判、檢察、偵查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查程序不僅涉及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也包括公安司法人員自行主動提出的回避請求。審查后,發現確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決定,令其回避。這一決定一旦生效,相關人員應立即退出刑事訴訟活動。在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或被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可以繼續進行刑事偵查活動,直至正式作出準許回避的決定,此時該偵查人員需停止工作,其他偵查人員則應立即接替其工作。
對回避決定的復議機制允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的回避申請提出復議。若對駁回申請的決定有異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決定書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對于不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申請,法庭會當庭駁回,不得申請復議。
綜上所述,回避程序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著關鍵角色,旨在保障訴訟的公正性。從告知權利、提出申請到審查決定,直至復議機制,這一流程確保了相關人員能夠根據法律規定和程序申請回避,從而維護了訴訟的公正與公平。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回避。
申請審判長回避的程序是什么?
回避的期間,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于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開庭時,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等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這一權利,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員可被排除出法庭審判過程。適用范圍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程序。
在公安司法人員接受報案、控告、舉報或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依法應予回避情形時,自行提出回避。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申請可口頭或書面提出,并提供理由。口頭申請應記錄在案,書面申請需提供證明材料。
對駁回回避申請的復議,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被決定回避人員和被駁回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在一定時間內申請復議。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不接受復議申請。
回避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種。自行回避指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時,人員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申請回避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人員具備法定回避情形,向其機關提出要求回避的申請。指令回避指人員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申請,相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
回避在理論上分為有因回避和無因回避。有因回避指擁有回避申請權的訴訟參與者在具備法定回避理由時提出要求有關公安司法人員回避的申請。無因回避指有權提出回避申請的人無需理由即可要求司法人員回避,一旦提出,即可導致相關人員回避。我國刑事訴訟法未確立無因回避制度,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一般需提供證據證明某一人員具備法定回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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