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所以,羈押必要性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逮捕后至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羈押期限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一般羈押期限規定為兩個月,且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前已被拘留,則拘留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機關應在此期限內完成案件偵查。
特殊羈押期限下,偵查期限可以延長,但需符合特定條件并經過批準。主要情況包括延長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延期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在特定情況下延長兩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和對可能被判10年以上刑罰的案件延長兩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
公安機關在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需在期限屆滿前7日提交延長申請,并說明申請理由。檢察院需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符合特定條件,才能決定延長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幾種情況包括: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由公安機關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偵查取證不停止);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計入)。
綜上所述,偵查羈押期限的管理旨在保證司法公正,同時避免無限制延長犯罪嫌疑人羈押時間,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各階段的期限設定和延長都需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保案件得以及時且公正地處理。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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