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辨認筆錄要求有,辨認主持人約定為偵查人員,且不得少于二人,辨認人不能接觸辨認對象,辨認前,辨認人不能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辨認犯罪嫌疑人,被辨認人的人數應當為五到十人。
一、需要辨認筆錄要求有哪些?
在公訴人出具辨認筆錄的情況下,辯護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三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質證。
1、主持辨認。
辨認經過的主持人員為偵查人員,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認之前的兩種情形:
(1)辨認人是否接觸過辨認對象。
比如,在互毆案件中,在派出所經常會出現彼此會面的機會;
(2)辨認前,辨認人是否被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
這一點可以通過詢問筆錄加以確定?!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3、辨認之時要符合的條件。
首先,辨認對象是否符合數量要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人的人數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要求,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辨認對象是否被混雜辨認,混雜對象是否屬于類似特征。
在實踐中,通常都是由辨認人對照片進行辨認,由此需要注意偵查人員安排辨認對象的特征是否類似,比如僅有一名辨認對象衣著套頭衫、戴著墨鏡或存在其他個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顯存在底色等等,則顯然存在問題。
5、見證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規定。
上述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6、辨認過程是否符合規定。
首先,辨認對象是否經過辨認,比如,在上述第二則案例中,被告人稱從未進行過辨認,且從辨認筆錄時間來看,辨認人進行過辨認的真實性也存疑。其次,偵查人員是否對辨認人進行過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這一點可以比照針對辨認人的詢問筆錄加以校驗,比如前后幾次筆錄記載的關于辨認對象的體貌、衣著特征及其他個人特征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前后矛盾。
二、辨認筆錄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是刑事案件偵查的一種常見的手段,相對簡單又十分有效,在辨認筆錄上也是需要認真制作的。在辨認過程中需要有相關人員在場,辨認完畢后要制作辨認筆錄給辨認人進行確認簽字,否則是需要負責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
綜上所述,辨認是刑事偵查的手段,見證人的身份應當符合規定,辨認可以對被害人進行,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過程應當符合規定,辨認筆錄由辨認人簽名。
一、一般刑事犯罪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偵查,偵查階段的辦案期限最長為7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對于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要在7日內完成。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可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在延長2個月。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做出決定。
2、審查起訴,審查起訴辦案期限最長為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法院審理,一審辦案期限一般是2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犯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訴案件的處理流程一共分成以上三個步驟,但我國法律制度中也規定了少部分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的處理流程較為簡單,通常是受害人收集證據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后安排開庭時間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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