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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辨認時間(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什么時候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25 18:50:16

需要辨認筆錄要求有哪些?

需要辨認筆錄要求有,辨認主持人約定為偵查人員,且不得少于二人,辨認人不能接觸辨認對象,辨認前,辨認人不能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辨認犯罪嫌疑人,被辨認人的人數應當為五到十人。

一、需要辨認筆錄要求有哪些?

在公訴人出具辨認筆錄的情況下,辯護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三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質證。

1、主持辨認。

辨認經過的主持人員為偵查人員,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認之前的兩種情形:

(1)辨認人是否接觸過辨認對象。

比如,在互毆案件中,在派出所經常會出現彼此會面的機會;

(2)辨認前,辨認人是否被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

這一點可以通過詢問筆錄加以確定?!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3、辨認之時要符合的條件。

首先,辨認對象是否符合數量要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人的人數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要求,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辨認對象是否被混雜辨認,混雜對象是否屬于類似特征。

在實踐中,通常都是由辨認人對照片進行辨認,由此需要注意偵查人員安排辨認對象的特征是否類似,比如僅有一名辨認對象衣著套頭衫、戴著墨鏡或存在其他個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顯存在底色等等,則顯然存在問題。

5、見證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規定。

上述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6、辨認過程是否符合規定。

首先,辨認對象是否經過辨認,比如,在上述第二則案例中,被告人稱從未進行過辨認,且從辨認筆錄時間來看,辨認人進行過辨認的真實性也存疑。其次,偵查人員是否對辨認人進行過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這一點可以比照針對辨認人的詢問筆錄加以校驗,比如前后幾次筆錄記載的關于辨認對象的體貌、衣著特征及其他個人特征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前后矛盾。

二、辨認筆錄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是刑事案件偵查的一種常見的手段,相對簡單又十分有效,在辨認筆錄上也是需要認真制作的。在辨認過程中需要有相關人員在場,辨認完畢后要制作辨認筆錄給辨認人進行確認簽字,否則是需要負責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

綜上所述,辨認是刑事偵查的手段,見證人的身份應當符合規定,辨認可以對被害人進行,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過程應當符合規定,辨認筆錄由辨認人簽名。

刑事訴訟法辨認的規定是什么

一、 刑事訴訟法 辨認的規定是什么 檢察院對 犯罪嫌疑人 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 證人 在場。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 證據 使用,但他屬于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于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 證據種類 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范卻付之闕如。由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為了彌補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中對辨認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 1998年公安部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二百一十一條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征,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一十三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第二百一十四條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辨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主持進行辨認,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助。 辨認多少由公安機關主持進行的,少數由檢察院主持進行,法官和 律師 只能見到辨認筆錄,無法見到辨認的經過。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人員需要辨認的時候還是要看具體情況,一般主持辨認的人員不得少于兩個人,而在公安機關的辨認組織中,辨認人數不得少于七個人,而且辨認也是要分很多種的,比如身份,照片和物品等辨認。

一般刑事犯罪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刑事犯罪的處理流程是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以后公安機關偵查羈押的時間受到限制,最長是7個月,正常情況下是兩個月,偵查結束后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最長是一個半月,提起公訴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一、一般刑事犯罪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偵查,偵查階段的辦案期限最長為7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對于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要在7日內完成。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可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在延長2個月。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做出決定。

2、審查起訴,審查起訴辦案期限最長為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法院審理,一審辦案期限一般是2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犯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訴案件的處理流程一共分成以上三個步驟,但我國法律制度中也規定了少部分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的處理流程較為簡單,通常是受害人收集證據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后安排開庭時間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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