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逮捕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要求賠償需要遞交申請書,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他人代書或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申請材料不齊全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需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證明。申請書當面遞交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出具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決定賠償時,應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制作賠償決定書并送達賠償請求人。決定不予賠償時,需在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總結,依據國家賠償法,公民在被非法逮捕后,有權向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申請國家賠償。申請流程包括遞交申請書、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等步驟,每一步都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若未得到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了解不予賠償的具體理由。
被羈押后判無罪怎么申請國家賠償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逮捕了,因檢察院作出錯誤決定,向向檢察院提出賠償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合議。無論是行政審判庭,還是賠償委員會,都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擴展資料:
刑事賠償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家賠償法
通過法院宣告無罪應該賠償嘛
通過法院宣告無罪的按理應該進行賠償,一般對于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的,被違法拘留,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的受害者都有權利取得相應的賠償。
一、通過法院宣告無罪應該賠償嘛
按理應該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賠償法》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職權的時候要注意不能侵犯人身權,一旦對受害者違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強制措施的,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受害者都有權利要求獲得國家賠償。
法院判決無罪可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法院判決無罪,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被批準逮捕后,若犯罪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法院會宣告無罪,終止刑事責任追究。在這一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向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旨在保障公民權益,對于無罪卻被錯誤逮捕或拘留的,給予相應的賠償。
國家賠償申請的流程通常包括收集相關證據、提交申請書以及可能的聽證程序。申請人需詳細說明被錯誤逮捕、拘留的過程以及對個人權益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經濟損害、精神傷害等。提交的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逮捕令、判決書、相關證人證言等。
受理國家賠償申請的機關會根據法律規定及事實情況,對申請進行審核。如果審核結果支持賠償請求,賠償金額將根據損失程度、性質及法律規定來確定。賠償方式可能包括經濟補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賠償申請需要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一般而言,從被錯誤逮捕或拘留之日起,申請人應盡快提出申請,以免錯過申請期限。具體期限可能根據不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因此,申請人應關注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總之,如果法院判決無罪,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通過收集證據、提交申請并遵循相關程序,可以尋求到合理的賠償,以補償因錯誤司法行為帶來的損失。確保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得到公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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