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債務人只是沒有償還能力是不用坐牢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還款義務,一般會被強制執行其名下的財產以及列入失信人名單。確無可執行財產,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但是如果有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財產,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法律分析:惡意逃避債務構成犯罪的,就有刑事責任。惡意逃避債務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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