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更改。 需要補充情況或糾正事實,可以重新申請做筆錄,但不能修改之前的證言。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的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的(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 證據 ,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的被告人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檢察院錄二次口供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核實案情、確保供述或證言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的要求。
首先,當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并提起起訴意見后,檢察院會進行筆錄,這是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院的正常程序。檢察院通過二次筆錄對案件進行進一步審查,以核實案情和證據。
其次,檢察院進行二次筆錄也是為了盡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證人證言的原貌,確保記錄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在筆錄過程中,會詳細記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證人的證言,并對重要案情或重要信息進行特別標注,要求當事人確認簽字,以確保筆錄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二次筆錄也是為了確保這一法定程序的履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并允許其提出補充或改正,這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
總的來說,檢察院錄二次口供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正常環節,旨在確保案件的順利辦理和證據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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